股东出资瑕疵认定

2024-06-19 07:23:17 作者:不问归期
导读:股东出资瑕疵认定(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为您推荐】河东区律师 普洱律师 天等县律师 水富县律师 水城县律师 曲沃县律师 德城...

股东出资瑕疵认定(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为您推荐】河东区律师 普洱律师 天等县律师 水富县律师 水城县律师 曲沃县律师 德城区律师

股东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人财产的减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人利益的损来自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用有术式水物改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可是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包括哪些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包括哪些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图热进容突顾朝牛承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注材行微整染治告作字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张手际谁铁响历矛弦的品质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

6、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二、股东瑕疵出资要承担的责任

1、公司发起人要对公司出资的充实承担担保责任,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可靠,这是保证公司人格健全的第一需要。资本充实责任就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确保公司实收资本与章程所定资本一致的民事责任如丝所环蒸候。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出资瑕疵股东与公司刻压己集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缴纳担保责任、差额填补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缴纳担保责任是指苦蛋营去职走叶股东未缴纳股款或交付实物的,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未缴付财产价款的义务计践列备后凯急带,这在《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公司当中得到确认,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并没有规定。

差额填补责任是指如果出资实物的实际价款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款时,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在《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九十四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相同。

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股东因出资不符章程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设立时股东为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似压国至板善动验任的范围也当然包括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下亲怀源技待入钟燃任范围。替出资瑕疵于州课煤轴远回杂观钢股东承担责任的股东可享有追偿权。

2、出资瑕疵股东向已如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术耐赵生王次赶北,可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功胶固充清偿的责任,其他对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包括公司债权人的请求范围。

上面分析的是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之间太查较端额运介航因出资瑕疵互相责任的处理,但有些方法并不能最终解决出资瑕疵的问题。是否可以采用催告失权程序或强行转让股权,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催告失权程序是指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认股人,公司(或发起人)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者即表示其放弃相应的认股权力,所认股份另行募集,另行募集可以采用替代出资或另募新股东的方法十逐首款游绝。催告失权程序或强行转让股权即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有力地措施,《汉甚河巴计胶牛主八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赋予公司董事会一定的权力启动这二种程序。在目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原则,在公司章程对此有规定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有的股东难免会以实物出资,而实物又会随着时间的变化发生价值的改变,如果季盾这一实物的价值降低也就意名决皇未器架未城逐边高味着公司的资本降低,那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便有了一定的风险,所以公司之间的合作与借贷中最好先了解下公司的具体情形,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请律师介入,尽量降低风险的发生。


延伸阅读:

公司出资人出资不实会造成哪些法律后果?

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专利使用权可以单独用于出资吗?



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人财产的减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用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以下本文将就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性质及其相关的责任等问题进行解析。

一、出资瑕疵的界定

出资瑕疵,是指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出资义务不履行和出资不实两种情形。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均属出资义务不履行。后者则指《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与前者不同,出资不实不适用于以现金出资的情形,且其必须以实际出资的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出资额为条件。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并由各股东全部认足,在公司设立前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否则公司不得设立。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抽回投资。股东出资瑕疵显然违背了公司法这一原则。

对市场交易主体而言,交易的安全性与盈利之目的一样,都是其重点考虑的因素。作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公司财产的多少必然影响到交易对方的债权能否实现,影响双方交易的安全性。实务中有的人往往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的特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使公司成为“空壳”,负债经营;其运营的资金相当部分来源于债权人,一旦公司发展不顺利,债权人要执行公司财产时才发现根本没有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使债权落空。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套用了债权人的资金,而且将投资风险实际上转嫁给了债权人。对债权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出资瑕疵同时也是对其它按章程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权益的损害。公司得以持续经营的重要前提之一即其有充足的资产,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享有与其出资比例不符的经济利益,对其它股东也有失公允。

公司法上设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本意是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吸引投资。所以这一制度所侧重保护的并非债权人,而是股东。但从现实来看,这一制度往往被利用作转嫁风险的工具。在对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上,显然已经失衡。因此,尽管因缺乏灵活性而受到批评,但我国公司法上采取法定资本制仍有其现实必要性。

二、出资瑕疵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未能取得工商登记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须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如因股东出资瑕疵问题,导致验资机构不予出具验资证明,公司无法成立的,即应向其它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外,股东仍有继续出资或补缴出资的义务,公司仍可继续设立。

(二)公司已登记成立

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但取得公司登记的,可引起多种法律效果。

1、股东的补缴义务:股东之间的关系开始于股东之间缔结的发起人协议,但在这一契约下各方当事人并不因此而取得股东资格,而仅仅是启动了公司设立程序。在公司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这一契约即为公司章程所取代,各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并确定其出资的义务和份额,因此股东的出资义务源于公司章程。从公司章程性质来看,其首先是各股东之间的一项契约,其次是作为公司的根本制度。从最简化的角度来看,单一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可视为股东以其出资换取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格,享有股东权。因此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实际上同时违反了两种性质的契约,需承担两方面的违约责任。但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向公司履行,而不是向其它股东。如果公司已经成立,则其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作为出资的接受方,由其向股东主张权利是理所当然的。与此同时,工商部门作为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也有权责令改正,即要求股东补足出资,并可处以罚款。

2、其它股东的连带责任:出资瑕疵股东未能补足出资的,公司其它股东负有连带补缴的义务。按《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出资不实情形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即首先由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自行补缴;未能自行补缴时,再由其它股东补缴。这里仅规定了出资不实情形下其它股东的补缴责任,对股东未实际出资或迟延出资情形下是否仍适用其它股东的连带补缴责任,则未予明确。

这一连带责任的法理依据何在?本人以为,各股东在共同发起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实际上形成了一个类似于合伙性质的组织,并共同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其它不利后果。我国公司法所实行法定资本制,并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前足额缴纳出资,否则公司不得成立。这一法定责任所针对的不是某一股东,而是发起人全体。而且不以责任人的过错为前提,只要有资本不足的事实,即产生股东之间的连带补缴责任。其它股东补缴后,可以向出资瑕疵股东追索赔偿,也可按实际出资比例对股权进行调整。

3、补缴出资前股东权的分配

公司运营和股东享有股东权的基本前提都是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迟延出资、抽逃出资,却要按公司章程规定份额享有股东权,显然有违利益与风险一致性的原则。因此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的,应按其实际出资份额享有股东权;未出资的,即不应享有股东权。如在发现出资瑕疵前公司已经向该股东分派过红利,应对该部分收益的全部或超过部分进行追缴,再按比例分派给其它股东。

4、对债权人的保护

股东出资瑕疵直接导致公司法人财产的减少,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显然不利。而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实际上可能并不会向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追索。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的角度,赋予其向出资瑕疵股东追索的权利是有必要的。但这一追索权的设置存在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上的障碍。因为在公司设立后,公司本身即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公司与债权人的交易同公司股东并无直接联系。由此产生的债务和交易风险应由公司以其财产独立承担。因此,在对债权实现没有实质性障碍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应对公司内部的事务进行干涉。

但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看,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按章程出资或补足差额。即公司对出资瑕疵的股东享有债权。在公司怠于主张其债权,使债权人债权难于实现的,债权人应可参照合同法领域的代位权制度,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股东补足出资及迟延期间的利息,并由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的,这一制度同样应予适用。

实践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直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基于侵权赔偿。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可视为公司对外公示的债务担保能力,交易相对人基于对公司担保能力的信任而与之交易。股东恶意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行为,使得公司公示的债务担保能力与其实际履行能力不符,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交易相对人的欺诈。因此在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应由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从结果来看,该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出资瑕疵是否一定构成欺诈则不一定,而且侵权的主体是某一股东还是股东全体?也存有疑问。如果只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某一股东,则只能由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其它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如何认定属全体股东共同侵权,则其它股东所承担的就不仅是补充性的连带责任,而是一般性的连带责任。而且侵权造成的损害范围如何界定也是一个现实问题。综合来看,代位权制度相对更符合债权人这一权利的特征。

(三)公司被撤销

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设立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情节严重的,公司登记机关可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将被视为自始即无法人资格。此外,如因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实收资本少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使公司登记机关不主动撤销其登记,其同样会因不符合设立公司的基本条件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缺失。

公司被撤销或因其它原因导致其法人资格被否认,但其实际上形成了一个经济实体,而且可能已经展开经营活动,如进行生产、对外签订合同。对这一经济组织及其经营活动如何定性?综合来看,这种情形比较类似于合伙。因此可以比照合伙企业有关制度进行调整。对外由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各方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包括公司设立的费用、经营亏损、公司登记机关的罚款等。

一个突出的实际问题是:出资存在暇疵的股东是否还有义务补缴出资?虽然股东出资的义务存在于公司成立之前,但公司设立无效后,公司章程的目的显然已经落空,继续要求股东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已经没有意义。对债权人和其它按章程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的人来说,以该股东的出资对公司设立的费用和设立无效的损失负责并未超出其本来意思,因此要求其继续出资并无不妥。本人以为,公司既已不复存在,则无所谓“出资”义务。此时各方关系转化为所有出资者(即无效公司的股东)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设立无效的结果承担责任,其中当然包括当初拟出资而未出资或不足的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出资”实际上已转化为“赔偿”。

综上,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和股东出资设置严格条件是有其现实必要性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强调交易的灵活性,也不能忽视正常市场主体对交易安全性的合理期望。只有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社会经济才能稳健发展。


今日解答:
探索用户ID:7129
出资瑕疵的三种表现形式 答:法律分析: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
热点网友: 爱公平正义168 点赞
探索用户ID:23847
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答:法律分析:一是出资时间上的瑕疵,即期限届满仍未能缴纳全部出资额;另一类是出资财产上的瑕疵,例如以不动产、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该权利存有瑕疵,或是未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
热点网友: 宠爱Leslie时代 点赞
探索用户ID:33692
股东以对公司的到期债权抵销瑕疵出资的认定 答:法律主观: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在公司发起人、 股东虚假出资 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由公司登记机关先责令改正,后再处以罚款等,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同时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其他股东对瑕疵股东有关启动失权程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对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公司或者...
热点网友: 喜欢王一博love 点赞
探索用户ID:72687
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答: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热点网友: 313914180 点赞
探索用户ID:21515
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应如何适用《公司法》处理 答:股东瑕疵出资指出资人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有瑕疵。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
热点网友: 重庆王舸律师 点赞 1
探索用户ID:38947
出资瑕疵情形中的股东资格认定 答:法律分析:出资瑕疵情形中的股东资格认定:一,出资瑕疵严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如按照《公司法》199条规定,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情节严重,导致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使公司解散,法人地位消灭的,股东资格也丧失存在前提,因此,可以认定股东资格亦随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而不复存在。
热点网友: 万源律师 点赞
探索用户ID:73032
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如下: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
热点网友: 欣欣是个小短腿 点赞
探索用户ID:65406
出资瑕疵出资瑕疵股东所享有的股权内容 答:其中,自益权如分红权在《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有所约束,股东只能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也遵循同样的原则。然而,对于出资瑕疵股东的共益权,尤其是表决权,法条并未明确说明其具体影响。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议表决权的行使通常基于认缴的出资比例。笔者认为,认缴出资比例更...
热点网友: 湖北倍领科技 点赞
精彩图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