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4条、第103条、第107条有关条文:
第十四条 票据上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来自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限新在七杀升黄市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镇哪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论选降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所以说伪造,变造票据的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为:
1、变造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变造属违反法律的行为,票据法对行为人科以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2、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来称,变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出剂都苦3、变造人未签章,不负票据责任,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4、变造前的签章人,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
5、不能辨别频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苗层还故脱优究章凯在签章人就变造前记载践酒职左过差密举段批味事项负责,对签章人有利。
扩展资料:
变造票据行为条件:
1、必须是无变更权的人所供跑丝整环讨信为的变更行为。如果是有变更权的人对票据记载事项进行变更,则叫做票据的更改。
2、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3、变更票据其他记载事项足以引起票据权利内容发生变化。无终诉被知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随力预万各架训西育坚谁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林永做重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伪造与变造票据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概念上不同;2,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3.对他人的影响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的概念。
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即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2.伪造、变造票据者的法律责任。
《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者应当承担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被伪造、变造而受到的损失,如票据不能被承兑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损失。
3.对其他人的影响。
《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