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一人公司制度探讨
一人公司简单的说就是一个投资人依法设立的公司。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作为公司法中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其股东只有一人,因而其治理形式与一般的公司形态有所区别,通过对一人公司的特点,治理等方面探讨了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的概况。我们应当看到一人公司登上我国经济舞台,不仅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鼓励公民,企业自主创业,阔大就业渠道,同时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当前我国经
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不发达,个人资本积累缓慢,经营的资本能力有限,因此,商人们纷纷联合起来筹集资金,公司也因此被打上了社团性烙印。然而随着垄断资本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个人和单个企业所具备的巨额投资能力不断提高。社团性作为公司的特性随客观历史条件而变迁,逐渐成为历史。[①]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打破了传统公司的社团性限制是我国公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大突破,必将会对我国市场经济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从一人公司对公司社团性的突破,其在各国的立法发展,一人公司的特点,并围绕一人公司的外部监督, 内部治理,探讨了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的概况,概括性的阐述了对一人公司的认识。
传统公司法理念认为,公司的本质是社团法人,过分强调公司的社团性和股东的复数性,认为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至少有2人以上才能显示其社团性,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当公司股东又有一人时,公司的社团性便消失,该公司便应当解散。而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缺乏以复数股东为基础的社团性,因此公司的社团性严重影响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化。然而,许多国家应实践需求,逐渐对一人公司予以承认,突破了公司社团性理论的限制,其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人格的存在以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为前提,[②]只要企业脱离所有者的直接控制,自主管理企业,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企业便具有独立人格。
公司之所以成为公司,是因为它具有独立的人格,而这与公司的社团性无关。
关键词:公司法;一人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二)从公司的实质看
(一)从公司的产生发展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