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

2024-06-19 11:02:03 作者:# 孤岛晴空
导读:公司法案例(公司法案例视频)  案例分析一   (1)应该提供,根据签订的公司章程乙公司有权查看。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

公司法案例(公司法案例视频)

  案例分析一
  (1)应该提供,根据签订的公司章程乙公司有权查看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也包括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来自义务。
  (3)甲公司其停磁使材矛格他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能少于228万

  案例分析
  (1)公司股东出资物花化菜九赶延子不实的,该股东应补缴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的数九女完确连带责任。
  (2)答有限公司态顾病道写走逐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不会追加股东个人财产。破产后,应收款可以以股东名义催收,但涉及到股东分配比例
  (3)所以甲应出资20万,不足的160万应有乙和丙承担,丁不承担出资的责任
  案例握露兰设职市答马答帮分析三
  (1))《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款规定的即是公司董设仍杨事、经理的禁止自我交易义务。本案中单某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作主将自己的小轿车卖与公司,系违色液房计广在第两阿刚反禁止自我交易的行为,公司可主张该行为无效。
  (2)《公司法运现固处哪好跑贵脱义》第60条第3款规定止读占然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214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及服小除放重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

  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华诗啊,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

  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公司法案例分析

  (3) 通知中一、二项均违反公司法,剥夺了部分股东表决权。根据是,违反股东平等原则,即公司法关于“股东出席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规定。

  问题:依据《公司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4)通知的第三项,强行股东选择通讯表决形式,剥夺了股东的质询权。根据是,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规定。

  有下列违法之处:

  1.案情简介:水晶宫有限责任*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 殊,1998年4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40万元;公司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纸上登载了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1)通知发出时间违反公司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答案要点:

  2. a股份有限公司拟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二、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可自行组合,每50万股选出一名代表,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a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2)通知中未将审议的四个事项列出。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将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问题:阅读上述资料,指出上述通知有哪些违法之处?根据什么?

  (1) 水晶宫有限责任*司的减资决议仅有代表1/2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决议程序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减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水晶宫有限责任*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立即申请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依公司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应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程序。

  1999年5月5日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答案要点: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5月10日前不自行组合产生代表的,本公司将向其寄送“通讯表决票”,由其通讯表决。

  (2) 水晶宫有限责任*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4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依公司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水晶宫有限责任*司系从事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一、凡持有本公司股份50万股以上的股东可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兹定于1999年5月15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内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特通知如下:

  (5)通知由董事长署名,而不是署公司董事会。违反了股东大会应由有召集权的人召集的规定。根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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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 问:2006年1月,甲乙丙三家公司共同投资600万设立A现代物流配送股份有限公司... 答:答:1、甲乙丙出资不完全符合《公司法》第81条对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的要求。2、依据第一问的回答可知公司A不能依法成立,故,可以否定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3、A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依据《公司法》第38条第2款和第100条的规定。提议不召开股东会议需要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股东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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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用户ID:71372
公司法案例分析 问:1、一年前甲、乙、丙发起设立A有限公司,甲拥有30%的出资比例(股权)。... 答:1)不符合。因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例中董事委托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亦无授权范围。2)符合。因为董事会的职权之一是“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公司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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