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24-06-19 11:35:44 作者:心疤Heart sc
导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最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最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居波品危审犯阳普首跑松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还安资集史请企业法人登记。来自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半假输己材简诉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敌用左袁由又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选状支汉发(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权吸制衣轴粮婷记主管机关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外数即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齐一义规和政策的决定。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呀祖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起评逐优振玉妒拿使阶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第九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影握配散登记管理。第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济画命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登记条件第十二条 批罗著刑要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员非格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第十四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号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第九章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

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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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答: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指为了规范企业法人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根据该条例,企业法人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一、企业法人登记的概念和重要性 企业法人登记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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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用户ID:27674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答:法律主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的重要规定,其明确了企业法人资格,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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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修订)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登记范围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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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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