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所得。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所述的“同一项目”,国税发[1994]89号予以明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例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2、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12万元以上),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五、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1、费用扣除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2、应纳税额计算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1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200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
案例、赵某于2010年10月外出参加营业性演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600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该纳税人一次演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按税法规定应实行加成征税。
(2)应纳税额=48000×30%-2000=12400(元)
3、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 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适用税率表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200
超过21000元~49500元的部分30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407000
常见问题解答
1、稿酬是否属于劳务报酬?
答: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属个人所得税11个征税对象,稿酬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2、我校雇佣一批工人搬运课桌椅,现需开具发票请问该如何申报纳税?这些工人非本单位正式员工,我们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吗?
答: 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有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我和2名同学一起为一家公司做网站维护,对方支付我们20000元,请问我们需要纳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的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你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4、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因此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我是一名保险公司的营销员,请问我的收入该如何缴纳个税?
答: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文章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