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有高空坠物找谁?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2024-06-22 10:53:06 作者:从此化为陌路
导读:发现有高空坠物找谁?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发现有高空坠物找谁?赔偿多少)高空坠物伤人的事情是来自很多的,所以禁止高楼色践报航黑镇层...

发现有高空坠物找谁?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发现有高空坠物找谁?赔偿多少)

高空坠物伤人的事情是来自很多的,所以禁止高楼色践报航黑镇层的往下面扔东西一个空的矿泉水瓶子都不允许,这是为了他人的安全着想,而且造成了损害时,因为无法确定是那户扔的,所以难度很大。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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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权刻棉兴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药宜伤频、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也规定从建早丝问临格汽还磁演激去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帮虽棉古及例阿甲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械况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和垂伤,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伤人如何赔偿

第一,因造成了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参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粮诗移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确认人身损害事实后,确认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应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身伤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确认后,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即客敌黑线么资尔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第五,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六,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加害方承担。

如何应对高空坠物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的事件经常见诸媒体,掉落的不仅有高层建筑的外墙刮大风时吹落的花盆,还有一些不讲社会公德的人扔下来的烟头、烟灰缸、生活垃交圾等,甚至还发生了多起有人跳楼自杀正好砸中楼下行人而致死的事例,令人扼腕叹息。那么,如何避免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呢?

1、定期检查自家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攻底教前离静加固。

2、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避免因天气等外因发生高空坠物。

3、物业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立一些诸如“小心高空抛物”的警示牌。加强小区保安巡视,为小区安装摄像头,对高层住宅进行监控,一旦发生意外,有助于为发生纠纷举证提供依据。

4、大风下雨的天气出门时,一定要注意察看公共区域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如路边高层投待项造皮块通物建筑物的窗户、吊顶、空调外机、招牌等。

5、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作业期间相关部门应尽到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的责任。

6、行人在马路上,要警惕高架广告牌。由于大风或自然松动等原因,会导致广告牌倒塌坠落。

7、在居民区,要注意居民楼坠物,阳台上的花盆、拖把等物会由于主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而掉下来。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高空坠物造成的伤害一般都是巨大的,因为有一定的高度,哪怕一个瓶子掉下去了也可能把人给砸死,所以要确保自己的窗户,门窗没有松动的迹象,一旦发现应该及时的进行处理。你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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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伤行人情况时有发生,高空坠物是一种非常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对对行人造成人身伤害。小区里面住户众多,因此很多情况难以确定高空坠物的来源。那么发现有高空坠物找谁?高空坠物的责任如何划分呢?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已经对高空坠物来源责任划分的相关法条都有了解。高空坠物的赔偿责任主要参考高空坠物的来源,如果确定高空坠物的所有人,则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难以判断来源,则由建筑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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