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情况,对方当事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查核债务是否存在:
(1)对于一方提出年距独部债务逐一核对,据里云求元商甲实认定债务是否存在;
(2)要求主张债务的一方举证,某项债务是否存在,不是单凭口说而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包括借款证明、债权人的证词、借款用于何处的证明等;
(3)认真查核所有的证据,看看这些证据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漏洞;
(4)根据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提出能李谈反驳其主张的相关证据,如家庭收入与开支,购买房屋等家庭贵重物品的时间与债务时间矛盾,说明没有负债的可能和必要,以证明债务是虚假的,或者提供证据说明该债务是其个人何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这如果当事人为了多占、编造债务提供虚假证据或教唆他人作伪证,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离婚当时无法推翻的债务,离婚后发现对方伪造或虚编债务多州雷止河占了夫妻共同财产或不法增加了该方负担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约定有一方承担的,对外依然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在财产分割时占有优势地位,离婚纠纷当事人可以会转移财产或者伪造债务。那通常离婚时有债务该如何处理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时有债务要怎么处理
(一)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司法实践中,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包含两种情形:
1、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夫妻应连带承担。
2、婚后一方借债,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基于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界定标准,只有核实借据所涉债务虚假存在,或并非在婚姻关系期间产生,或者为非法行为产生的,方可确认配偶一方无须担责。
二、离婚时对方出具了借条怎么办
(一)债权人的情况
1、债权人与配偶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在特定情况下削弱借据的证明力
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突然向法庭出示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自己的家人、亲属、朋友借款的借据,如果这些借款事宜另一方不知晓,也不认可,不论借款理由发生在离婚前还是离婚时,都是值得质疑的。
借据在“成立”时不为人所知,却在双方离婚时突然出现,违背常理是显而易见的,而借据债权的成立又有助于借款的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中实现获益和打击报复配偶另一方的目的。除非债权人或者借款的配偶能充分说明借款资金的来源和借款用途、资金的流向或转换形式,否则,仅凭旁人的一张借据,一份孤证,缺乏说服力的债权人,也无权要求配偶另一方为虚无的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借据出现在特殊时间、配偶一方与债权人的利害关系,一定程度上削弱借据的证明力。借据金额较大,或出借金额超出债权人实际的经济实力的,更可主张要求债权人出示资金划拨依据或线索,以便核实及确认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
2、债权人是配偶另一方毫不相识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除了按照上述规则考量,同时可根据诉讼规则要求证人出庭,以便核实债权人的真实身份和借款事实。
(二)借款性质是否合法
最常见的非法借款如赌博款。一方因赌博欠债,以借据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种债务形成方式不合法,也不受法律保护。这可以通过审理过程中对债权人和借款人进行相关讯问予以判断核实。
实践中,在离婚前后,案外人将配偶一方列为被告起诉欠款的情景也较为常见,这些案件具有案情相似的普遍性。如,法院受理女方起诉男方离婚得到法院受理后,案外人也将男方列为被告起诉欠款关系,主张借款还债,并出具借条,被告男方予以自认,而女方否认。甚至有些案件案外人不将女方列为被告而只列男方。这里,提醒律师若代理女方,应及时提醒女方申请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诉讼,以防止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小编在此提醒各位,配偶一方持有借据,诉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而另一方确实对借款事宜毫不知情,更不知晓所借款资金去向,恰恰夫妻双方又处于感情不合、矛盾纷争时期,另一方自然会质疑这是配偶一方为分取共同财产的策略手段的。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自己不好处理的话,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