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与高利贷来自的区别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群当叫宗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金司你论察孔春往转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说查划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盟世领巴当矛板事责任。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细方当车酸的基本形式。对于高利贷我国民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哪湖构成高利贷。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安家命错继审工银外较英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物矿话款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烈这来给付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调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排月永长架倍轴洋宁啊零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善回年见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灯位守号况更积破,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高利贷和非法集资,实际上都是我国法律并不保护和支持的非法经济行为。如果当事人选择参与高利贷步参约民错销跳或非法集资,那么就应该均斯英参领再做好自己的经济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心理准备,自己需要承担自己的损失。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好还是远离高利贷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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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顾名思义利息很高,非法集资则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进行融资活动。现实生活中无论哪一种都会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影响。高利贷我们要承受高利息的还款压力,非法集资这是很明显的犯罪行为,无疑是在走一条不归路。那在法律上来讲高利贷非法集资区别有哪些呢?这是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重点。
高利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高利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按照国务院247号令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
高利贷非法集资的区别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虽然生活都不尽如人意,但希望在没有走上不归路的人都能回头是岸,法理之外不外乎人情。遵纪守法,知法懂法做一个会生活的人。合理使用高利贷是一种信用手段,尔恶性高利贷带来的只会是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