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房产证上看房屋性质一栏:商品房、已购公房、经纪适用房、按限价商品房管理等等。
商品房:指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兴建的,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规律经营的房子。
已购公房(房改房):指按照国家房改有关售房政策,单位职工按成本价、标准价或优惠价购买的原产权属于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由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经济适用房:是氧同读烟铁理节味家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秋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春开相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我国公民获得房屋产权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继承,买卖或者赠与等各种方式的,房屋产权对于公民来说,应该属于一生当中最重要的不动产权。因此房屋产权的问题自然也在我国的《民法典》当中,通过了相关立法来进行保护,针对房屋产权引发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先行了解一下房屋产权是如何规定的?
一、房屋产权是如何规定的?
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八条: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二、房屋所有权的内容
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
1、占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房屋进行直接的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利。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指所有权人对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经济收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权。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一般说来,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包括上述四项权利。但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有时会脱离所有权。
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4、继承或受遗的房屋。
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后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
我国制定的新《民法典》当中,明确的规定了房屋产权当事人对于房屋所享有的一切合法权益,比如说当事人可以对房产占有处分,或者将房屋进行出租。同时对于建筑物内的某些物品是享有专有权的,其他业主不能非法侵犯当事人的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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