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怎样认定

2024-06-22 22:15:15 作者:浪迹.
导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怎样认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怎样认定(拐卖儿童罪既遂条件)

首先你要分清拐卖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础若布油上考余的区别在哪里。它们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出卖目的,所以你举的例子就是拐卖儿童罪,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拐卖儿童的。

一般典型的拐卖儿童犯罪中,即遂标准是行为头批钢民状她找安展较和人控制了被害人,完成了拐骗,绑架,收买这个行为就即遂了,总格地行环初搞争律不要求一定要卖得出去。所以你说的那个例子,只要他弱型诉办为准一买回来这个儿童,控制了这个儿童了,就成立拐卖儿童罪了。

与此相比较的是一开始没有出卖目的,收养之后才产生收祖货领叶景养目的的,这时候要卖出去了才算即遂。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怎样认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至今仍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据,判断既遂与未遂,应以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当出卖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应属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卖;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出卖,其行为都应为犯罪既遂。但是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主动放弃未竟的犯罪行为,从而未能完成其“分工范围”的犯罪活动,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确定犯罪是否既遂,应以某一犯罪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罪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应一概把实现行为人的预期目的作为既遂,反之,就是未遂。将犯罪目的实现与否作为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犯罪目的的有无,只是鉴别故意形式即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的标准。刑法分则对不同的犯罪,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同是具有确定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有的还规定了结果,如盗窃罪等;有的仅规定了行为,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前者的罪状表述是行为加结果,即当行为与结果都符合之,就构成犯罪既遂。

后者只要求行为与罪状表述相一致即为既遂,而不问牟利的结果是否发生。刑法分则有关罪状表述含有“以牟利为目的”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内容的,即便从条款的逻辑结构上分析,也只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希望或追求的目的或结果有否发生,还应有明确的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则为行为犯,反之,则为结果犯。同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状表述,并无“结果”上的规定。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罪六种行为的任何一种,就具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为既遂。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等行为,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拐骗、绑架、收买或贩卖的妇女、儿童,尚未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而由于被害人识破、反抗或被他人察觉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实施接送或中转行为,由于该行为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并且,接送或中转行为着手的前提是被害人已被置于其他共同行为人的控制下,故该环节中即使因被害人的抗争或公安机关等的解救而脱离魔爪的话,也不存在未遂问题。实施贩卖行为的,如属单一犯罪,未遂的条件同上述第1种情况。如属共同犯罪的,只要被害人已被实际控制,不论卖出与否,均不存在未遂形态。

把目的的实现作为既遂标准,只能适用于结果犯,在行为犯场合,因不问结果发生与否而不能适用。其实,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一条款中的“未得逞”,不单指未达到目的,而是泛指未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只有这样理解“未得逞”的含义,才能使刑法总则统领分则,才能使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既遂标准统一。因此,第二种观点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对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片面的理解。

第三种观点主要是针对有分工的共同犯罪而言的,但割裂了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各个阶段行为的有机联系,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如果按此观点,不同阶段的行为人只要完成了分工范围内的行为,比如行为人收买了妇女、儿童,则不论在中转、接送阶段的行为人是否得逞,既遂即告成立。由此可必然推理出如下结论:收买或拐骗或绑架者将被害人交与下一个阶段的行为人,如负责中转或接送者,且正当交接的同时,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中转或接送者未能完成分工范围内的行为,即为未遂,而前一个阶段的行为,因其完成了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或收买或绑架的行为,构成既遂。这显然是荒谬的,因为同一个共同犯罪中,不可能有的行为人构成既遂,有的行为人构成未遂。

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既遂状态的认定,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说法。而大多数人都偏向认为第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即在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与既遂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更多点评:
精彩发言用户ID:40116
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既遂怎么判刑? 答:法律分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既遂的判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要探索用户: wanwei82898140 点赞
精彩发言用户ID:42737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既遂如何判刑? 答:法律分析:行为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犯罪对象为+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要探索用户: 北京周旺律师 点赞
精彩发言用户ID:55304
拐卖儿童罪既遂标准 答:首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任何行为为准,即不以被拐卖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仅提供定性依据,判断既遂和未遂应当按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出卖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
要探索用户: wandou163 点赞
精彩发言用户ID:10993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如果一个人以拐卖的目的收买了一个儿童... 问: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如果一个人以拐卖的目的收买了一个儿... 答:一般典型的拐卖儿童犯罪中,即遂标准是行为人控制了被害人,完成了拐骗,绑架,收买这个行为就即遂了,不要求一定要卖得出去。所以你说的那个例子,只要他买回来这个儿童,控制了这个儿童了,就成立拐卖儿童罪了。与此相比较的是一开始没有出卖目的,收养之后才产生收养目的的,这时候要卖出去了才算即遂...
要探索用户: 愈之伤叶 点赞 17
精彩发言用户ID:97815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既遂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答:法律分析:该罪既遂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主体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按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要探索用户: 189*****629 点赞
精彩图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