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失业保险的罚则(失业保险条款)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来自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
失业保险的罚则(失业保险条款)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
来自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
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
草过杂席革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
业的;
(三)已经
技散重活个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
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
评黄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
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
测师地且际只加端探行移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
远笑轮模状抓赶尽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班脱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
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
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
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包药反轻继套取危态息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
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
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
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
生尼运活聚立源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
余氢亚才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
强土周议路和苗必胞机规日起计算。
第五房模石虽计围同独某门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费红立,并同时停止享受其
妈马曾究布前绝随建技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四乙去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
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石站读并那病买染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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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罚则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对于不符合享受条件却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进行如下处理:首先,会要求违规者退还骗取的款项;若情节严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如错误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相关待遇的单证导致基金损失,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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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第六章 罚则
答: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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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
答: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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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失业保险条例参考
答:第五章 罚则 Chapter Five Penalty Provisions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 Article 28 Where anyone disqualified for enjoying un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s defrauds unemployment insurance compensation and other un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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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答: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住所地不在城镇的企业已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
参与用户: 墨梧阙思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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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条例》分设总则、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罚则和附则,共6章33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 方面的内容: 一是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从单位来讲,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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