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谭某荣被解雇不符合法律规定,厂方应予以经济赔偿。法院支持其提出的4277元赔偿金和2000元拖欠工资的诉求,其他诉求不给予支持。
厂方无理证据被驳回
2008年9月,新莞人谭某荣进入东莞长*励进电子塑胶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励进电子厂”)任清洁工。2010年11月20日下午,谭某荣上班照例去清理狗舍,突然一条狼狗向她扑过去,抓破衣裳并咬伤乳房,受伤的谭被送往东莞市长安医院治疗。
谭某荣在起诉状中称,狼狗咬伤是她被解雇的根本原因,出事后她请求厂方给予治疗,但厂方提出要想得到治疗,必须在记过处分表上签名并承认她是违规操作。无奈之下,她签了字,厂方便以违反厂规为由将其辞退,拒绝支付其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 2011年1月7日,厂方向谭某荣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书,并在全厂作出除名通告,并称原因是谭存在无故怠工的违纪行为。谭某荣非常气愤,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由厂方支付给谭某荣拖欠的工资2000多元,但驳回了其他的申诉请求。
励进电子厂称,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称对方违反厂规,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并拿出签有谭某荣名字的处分表等多份证据。
不过,这些证据被法院认定无效。励进电子厂提供的除名通告书及其确认的终止合同书均显示,解雇原因是谭某荣于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1月7日每工作日来公司打上、下班卡,但不到工作现场、不工作,无故怠工,影响极坏,情节严重,给予除名。法院经审理认为,厂方提供的警告书及照片均是厂方单方制作的,且警告书没有谭某荣本人的签名,谭某荣对此也不予确认,厂方提供的照片亦无法显示谭某荣上班是否存在消极怠工的事实,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谭某荣请求法院判令厂方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1711元、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77元、拖欠的工资2000多元、感染风险费与精神损失费3万元以及误工费与营养费1.5万元等。
谭某荣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今年4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原东家及其香港投资*励进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