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档案丢失赔偿案例

2024-06-22 13:12:19 作者:狂飙的蜗牛
导读:劳动纠纷 档案丢失赔偿案例 档案结丢失的话,单位侵犯的是一种复合性质的权利,不能仅仅以直接经济损失来衡量原来自告的损失。因此...

劳动纠纷 档案丢失赔偿案例

档案丢失的话,单位侵犯的是一种复合性质的权利,不能仅仅以直接经济损失来衡量原来自告的损失。因此单位除承担继续补办原告的档案外,还应当适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理由如下:
  首先,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确定。厅腊神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扩船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刑冷款静跑和指导。”可知,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职工人事档案所承载的权利性质。参照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可知,职工人事档案是职工个人的工作业绩史,思想成长史,品德作风,能力表现的综合,其内容的每一个部分无不具有人格的内容。因此其权利的属性属于人格权,具有名誉权、身份权等性质的特征,是一种复合性质的人格权。
其次,职工人事档案所承载的权利性质。参照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可知宗言弦酸素氧跳,职工人事档案是职手高站适皮每沙工个人的工作业绩史,思想成长史,品德作风,能力表现的综合,其内容的每一个部分无不具有人格的扮亏内容。因此其权利的属性属于人格权,具有增袁名誉权、身份权等性质的特征,是一种复合性质的人格权。
  再次,用人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侵害的是诉量村张异该钟代演职工“人身权益”。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可以得知,用人单位将职工人事档案丢失侵害了职工的民事权益,这种权益被侵害,造成的结果并局拿非仅仅是财产损失,同时还有精神损失的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用财产损失来衡量。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一般来说给职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不大,但是有时间接损失是存在的,也属于赔偿的范围。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达到严重精神损特这举已临精害的,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档案丢失赔偿案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位在对徐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后,应及时将其档案转至个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单位虽称已将其档案转至街道办,因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徐某在发现档案下落不明后,一直要求单位查找,未放弃权利,且侵权事实处于持续状态,故徐某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单位将徐某档案遗失,给徐某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徐某要求单位补办档案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要求的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一审法院判决单位为徐某补办档案,赔偿损失5万元。单位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介绍: 徐某系某单位职工。1984年1月,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同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年9月,单位对徐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徐某刑满释放后,单位告知其个人档案已转至某街道办事处。后徐某在找工作时发现该街道办没有自己的人事档案,向单位提出查找档案的要求。单位多方查找,仍未能找到徐某的人事档案。2007年6月,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徐某以单位将其档案丢失严重影响其就业、生活以及享受各项待遇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为其补办人事档案,赔偿损失30万元。单位辩称:我单位于1984年将徐某的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但现在找不到回执;徐某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徐某主张的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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