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份,民工赵子腾等10余人与一家开发商签订合同,承建一个大型工程。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开发商给工人每人每天10元伙食费,整个工程应该付给工程队1900万元工程款。工程交付使用时,开发商要先支付70%,其余30%以后再慢慢付。2005年3月,工程交付使用,开发商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1900万元的70%,仅付了800多万元。民工们见拿不到应拿的钱,便经常成群结队地来找开发商负责人要钱。直到2005年6月和2005年11月,开发商才分两次付了49万元和50万元。但加起来,他们仍拖欠施工方近1000万元。
去年10月17日,田*红等155名农民工向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他们在某大厦工地干活,可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海南*公司却拖欠他们2004年2月至2005年2月工资共100余万元。
案例一
要工钱本身有理变无理
劳动工资无保证,超时劳动无报酬,模糊合同无条款,社会保险无人管……目前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变,侵犯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省劳动监察总队队长刘*平提醒劳动者,若遇到这些问题,除需要有关部门运用立法和监督等手段,通过法律措施加以改善和解决外,劳动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案例五
说法:导致劳动维权出现“过期作废”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内许多劳动者不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之内提起;二是部分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之后,发现原单位未给自己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保费,虽然有些疑惑,但也没有及时提出。
经调查,海口市劳动检察大队核实认定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海南*公司实际拖欠田*红等155名民工从2004年2月至2005年2月的工资为100.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无故拖欠工资的事实。2005年11月21日,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海南*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拖欠方支付155名员
建筑工集体依法讨工资
讨薪怒砸玻璃被打瞎眼
100万余拖欠款被要回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根据解释,“应当”是指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由于种种原因只能在离开单位之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也必须在离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