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劳动纠纷 三女工获补偿

2024-06-22 13:22:18 作者:饮惯烈酒
导读:三年劳动纠纷 三女工获补偿 1振尼子行底等、作为企业就按经济补偿金补给员工或是再额外再增加一点补偿;如果协商不成,企业就强制解...

三年劳动纠纷 三女工获补偿

1振尼子行底等、作为企业就按经济补偿金补给员工或是再额外再增加一点补偿;如果协商不成,企业就强制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法律给与赔偿,毕竟客观情况不容改变。做好人性化关怀,比如在三期开始、中间或结束后给员工一些礼物一些关怀亦,做到花小钱省大钱的效果;

2、不仅如此还能为企业赢的好的口碑。社会希望企业能不但发展壮大,同样员工也希望来自企业越做越好,我们希望企业发展的同时,能从人性关怀的层面去为员工考虑,维护好员工的法定权利,相信诉诸于法律的劳动纠纷会越来越少。可以选择协商解除,三期女员工毕竟相对脆弱。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儿煤总识到院载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头够乡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给与他们特殊冷宜欢保护权,这是和谐社会发展的且战露视校新余山必然,但也并不代表法律无限制的保护。



最终,在法官们热心细致的主持下,申诉人骆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分别与无线电厂、电子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骆某1万元、赵某6000元、李某1万元,扣除应由骆某、赵某和李某个人分别负担的劳动保险金,相抵后实际支付骆某7000元、赵某3000元、李某7000元;在上述款项结清之日,骆某、赵某和李某应分别办理与电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骆某、赵某和李某三人不服,又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电子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给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查明,无线电厂虽然改制,但其工商注册登记至今没有注销。原审法院认为,骆某、赵某和李某与无线电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至今没有解除,而她们又并未与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骆某、赵某和李某主张-向企业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原一审、二审判决均驳回了她们的诉诉讼讼请求。  

骆某、赵某和李某都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到某无线电厂上班的女职工,曾分别与本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到2005年4月期限届满。2003年3月,该厂改制为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了无线电厂的所有债权、债务,并负责安置原企业的全部职工。当电子公司通知原属无线电厂的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时,由于包括骆某、赵某、李某在内的多名女工嫌新企业的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都拒绝与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电子公司便通知她们不要上班了,停发了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拒绝给予经济补偿。骆某等女工曾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作出裁决:由无线电厂处理与骆某等女工的劳动关系。  

骆某、赵某和李某仍不服,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届满,又拒绝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新旧企业该不该给付职工经济补偿金?10月3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争执三年之久的3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合并调解结案,骆某、赵某和李某三名女工都讨得了满意的“说法”。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德州中院审判监督庭分析认为骆某等人都是进厂工作几十年的老女工了,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众,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维护。考虑到劳资双方又都有解决劳动合同的愿望和要求,德州中院审判监督庭将骆某、赵某和李某分别提起的3件劳动争议申诉案件合并受理,并周旋于各方当事人之间,苦口婆心地开展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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