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调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

2024-06-22 13:50:39 作者:bigotry
导读:因借调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因借调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有哪些) 汽乙器免机告氧天解答如下: 第一、留结以察基命余你和用工单位...

因借调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因借调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有哪些)

汽乙器免机告氧天解答如下:
第一、留结以察基命余你和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你的劳动关系存在与派遣单位和你之间,你应该向派遣单位提运形宗套出离职,而不是向用工单位,投屋困长犯笔采凯止修所以这种情况不能视为已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如果你没有辞职就找了新工作,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与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单位辞退你的法定理由,告你也没有其他影响,就是辞退你不用支付补偿金。
第三、住房公积金属于你应得的,单位不得扣押,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提取。

住所地:琼山市府城镇。

三、被上诉人海南师范学院应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发给上诉人王-锐代课酬金3738元。

法定代表人刘*忠,该院院长。

以上事实有上诉人提供的96、97、98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解聘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海南师范学院人事处2000年7月11日证明书、干部介绍信、97-98年、98-99年度艺术系课程表、养老保险缴纳证、工资存折、被上诉人提供的聘用人员合同书、劳务合同书、海师(98)43号文件、海师(99)09号文件、海师(2000)55号文件、省教育厅(99)03号文件、琼人劳保(99)129号文件、琼山市工行师范储蓄所证明、工资发放表、学院艺术系2000年10月18日证明、学院宣传部考勤情况登记表、义务上岗工资表、1997年-1998年王-锐在艺术系排课、上课情况统计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证据经原审质证认证并经二审核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锐原系海南省远-东企业总公司职工、国家干部。1996年9月被聘用借调到海南师范学院宣传部工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聘用、劳务合同时均经过上诉人原所在单位同意。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干部借调关系,而上诉人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停薪留职关系。根据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干部未正式调入新单位之前,其一切关系均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74条之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上诉人属外借人员,按规定其社会保险应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上诉人王-锐要求被上诉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应补发1998年8月-2000年7月期间被克扣的工资、奖金。经查,被上诉人1998年7月下文,自1998年8月-12月对不续聘人员只发基本工资和地补,在此期间,不续聘人员可以上班,也可以不上班另谋职业,该期间应视为解聘过渡期,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基本工资及地区补贴并无违法之处。至于1999年1月-2000年7年间,被上诉人既不续签劳动合同,又不解聘上诉人,而是以"义务上岗" 名义,让上诉人继续以同样工作时间、工作强度进行工作,而仅发给解聘过渡期的基本工资和地区补贴,此作法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被上诉人虽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前两个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将不足部分补发给上诉人,即按1999年10个月、2000年1个月共计11个月[(600.5-274.5)×11]=3586元人民币补发给上诉人王-锐。上诉人要求补发奖金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上诉人工作时间不满四年,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应按3个月标准工资补发解聘补偿金,被上诉人已发给上诉人王-锐解聘补偿金835元,还应补发966元。上诉人王-锐在艺术系兼职代课356课时,根据劳动法同工同酬的原则,应补发给其代课酬金(356×0.7×15)共计3738元。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无教师资格、未经教务处批准,过了时效为由拒绝补发代课酬金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鉴于被上诉人属于一级省属事业单位,其人事聘用、调动、晋升工作均受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故其义务上岗的作法不构成克扣、无故拖欠工资行为。上诉人上诉要求补发克扣、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锐,男,

上诉人王-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2000)琼山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上诉人在艺术系上课系额外劳动,被上诉人应发给代课酬金。

原审认定,1996年9月原告王-锐被聘到被告海南师范学院宣传部工作,双方以及原告原所在单位签订了聘用人员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必须是国家干部方可借调聘用,聘用期从1996年9月至1997年9月止,若工作需要可续订合同或办理调入手续,原告在合同期内享受同级在职人员的政治、工资、生活福利等待遇,标准工资为600.50元,奖金180元,1997年

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海南师院聘用人员,住海口市新华路市政府大院24栋203房。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聘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1998年8月-12月义务劳动、1999年1月-2000年7月义务上岗以及被解聘等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王-锐原系海南省远-东企业总公司的职工、国家干部,其被聘到被上诉人单位宣传部工作时,经过了原工作单位的同意。2000年1、3、4、6月上诉人王-锐缺勤。经学院艺术系批准,上诉人王-锐于1997年12月至1998年7月在艺术系代课共356课时未领取课时酬金。

委托代理人李*益,该院后勤处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师范学院。

3、上诉人王-锐要求补发其在艺术系上课的酬金依法不应支持。理由是王-锐不具有教师资格,其代课未经学院批准,同时其上课在1998年以前,而2000年8月才提起诉讼,其诉讼主张已过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原审判决正确,请维持原判。

四、被上诉人海南师范学院应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发给上诉人王-锐解聘经济补偿金96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被上诉人海南师范学院应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发给上诉人王-锐1999年1月-2000年7月共11个月不足工资3586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被上诉人海南师范学院负担。

一、撤销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2000)琼山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第二项。

五、驳回上诉人王-锐的其他上诉请求。

代理审判员 王 辉

1、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补办社会保险的请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人身份为国家干部,其人事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必须按照国家人事管理的规定执行,上诉人未调入我院之前,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组织关系均在原单位。

理审判员 李雪茹

委托代理人付增玉,海*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2、我方"义务上岗"的做法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我院与上诉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期满后本应立即解聘,但考虑上诉人谋职的困难,才作出从98年8月至12月按其基本工资和地补标准发给, 以使其在生活上有保障的情况下重新选择工作,1999年1月继续义务上岗,也是经过上诉人本人同意的。至于未实行公开竞争上岗,是由于海师与教育学院合并,冻结了两校人事调动和干部提升,致使我方全员竞争上岗的计划搁置。"克扣工资"的提法不成立,这是双方协议的结果,发给基本工资和地补,上诉人自愿接受,并无异议。$page$

委托代理人杨*梓,海南*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 长 武雪丽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被上诉人海南师范学院答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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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问:在线等。。。 答:第一,因张先生自1999年1月11日参加工作,至2000年6月被清退,后于2000年7月重新在同一家单位工作,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做出的清退决定并没有生效,题目里面没有交代清楚,我们只能判断该清退行为不合法,无效。自1999年1月1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并不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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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处理无固定期合同纠纷提防4误区 答:这样算来,公司应向张才支付相当于其1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误区二 未签合同可随时解除用工,与无固定期限不沾边?【案例】董丽从2015年10月9日进入某化工公司上班后被借调在外,公司一直未与董丽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5月借调结束后,公司迟迟不为其安排工作。为此,董丽可否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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