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日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即日平均工资的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资的2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该部分报酬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或者在职职工最迟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一、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确认、计算?
3、试用期内是否享受年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跨年度仍然无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不能将年休假时间再安排在后年度进行。而应当对不能安排的年休假,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于工作年限的确认,员工的档案是确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据。同时确认员工的工作年限还有以下几种方式予以确定:
第二、员工有权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在试用期内能否享用年休假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试用期的长短,如果试用期期限较长(三个月以上),且试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用人单位要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
由于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与正在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天数相联系,因而在当年度计算享受年休假时间上,在不同用人单位均要按员工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年休假,因而不存在重复享受年休假的问题。
用人单位在具体安排上要根据生产任务、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既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如因生产、工作的特殊原因,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必须先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而不应到年底才突击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这种做法既破坏生产计划,同时也损害了员工选择享受年休假具体时间的权利。
答复:由于工作年限1-9年享受年休假是五天,而工作年限满10年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是十天,在这种情况下当年度应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应分别计算,综合即可得出具体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其具体计算公式是:(当年度1月1日至6月31日)÷365天×5天+(当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365天×10天
随着炎热的夏季来临,不少企业的生产、销售处于淡季,用人单位也在这个阶段安排员工轮流享受年休假。对于享受年休假应注意哪些问题,本律师将结合相关的案例对可能遇到的四大问题作出介绍: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职工基于种种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在职工正常上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而不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原则上享受年休假的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全日制员工,非全日制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较长是否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成全日制员工的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到目前为止相关部门没有出台相关的解释。因而在现阶段非全日制员工尚不能享受年休假。
4、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受年休假?
2、年休假只能安排在正常工作日?
9、用人单位不给年休假,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已安排员工休完全部或者部分年休假,之后基于种种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如按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折算的时间多于应休年休假的天数,用人单位无权就员工多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扣减工资。反之如按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折算的时间少于应休年休假的天数,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安排休年休假,不能安排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务派遣员工在待岗期间,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这一情况同样适用于不是劳务派遣的员工。
答复:如果在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员工可享受五天年休假;如果在11月1日申请年休假时,用人单位综合计算后给予的年休假时间计算公式为:5天+(当年度7月1日至10月31日)÷365天×5天如员工是中途到公司上班,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计算公式为:(当年度2月1日至10月31日)÷365天×5天
四、年休假操作中的十个问题
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执行。如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违规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
三、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6、当年度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可以重复享受年休假?
1、如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8、如何认定“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一规定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基于种种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情况客观存在,但要求职工书面提出这一条件有些不合常理。如果职工不书面提出不享受年休假,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呢?很显然这一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而有必要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如: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基于种种原因不享受而继续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对此期间按日常工资标准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期间工资。
举例:(一)某员工在6月31日工龄满九年,在当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是多少天?
2、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及支付?
职工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综合计算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情形。只要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工作年限达到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而不是要在一单位工作满一年以后才能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5、其他二种特殊情况下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7、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享受年休假?
10、年休假纠纷的解决途径?
5、是否要在一个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举例:(二)某员工在2009年6月31日工龄满一年,11月1日申请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批的年休假时间是多少?如果2月1日到单位上班,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是多少?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社保机构记录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是全面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一个重要依据。从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员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各阶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
二、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享受年休假的规定,且规定是否合法则要考虑两个条件:1、职工是否在试用期内工龄满一年,如果遇到职工在试用期内工作年限正好满一年,职工有权享受年休假。2、用人单位这一规定是否有完善的补救措施,试用期的结局有两种,一种合格留用,一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试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要么用人单位认可职工可以跨年度享受年休假,要么根据职工在本年度工作时间享受年休假或者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纠纷的,员工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不支付的,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即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获得日平均工资的600%年休假工资报酬及赔偿金(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计算,它是根据员工累计的工作年限为基础。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员工在参加工作之前(间)服兵役、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计划经济时期转正前在转正单位的临时工工龄等均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综合累计计算。
3、职工书面要求不享受年休假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4、在什么情况下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该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公式为:(2000元-200元)/21.75天×2天×300%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工资为496.6元,其中165.5元(2天工资)已在日常工资中支付,该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可领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实际为331元。
举例:某职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10月8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前享受年休假1天。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2000元,其中加班工资为200元。该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可领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多少?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员工享受年休假是以员工的工作年限为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无论基于什么原因解除或者终止都不影响该权利的行使,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没有享受的年休假按员工日工资标准的三倍(包括员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后支付。
由于条例已明确禁止国家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端午1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中秋1天、国庆节3天)、休息日(周六、周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陪护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单位能够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只能在正常工作日内进行。
用人单位不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或者不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的行为与国家确定的劳动保护、工资制度相冲突,同时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强制性规定。职工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五、十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大标志。
1、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答复:该职工未享受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为:(281天÷365天)×5天-1天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85天。由于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其实际未休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