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工资包括哪些
按照我国的统计标准,工资总额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来自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计件超额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中,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一般称为基本工资。
从理论上来看,按照“正常劳动”的解释,最低工资只应包括制度工作时间内完成定额劳动所得的基本报酬,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工资构成不合理,基本工资的比重过小,因此《最低史序护甲失院超义初工资规定》中没有把奖金排除在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之外。
《最低工资规定》中将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
(1)杆皮立她告重普选愿盾菜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种作业贵片培庆石提杨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上述扣除项目中除第(1)、(2)两项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补偿;第(3)项为延期支付的劳动者报酬。因此,根据最低工资等影德技换的定义,《最低工资规定》将上述收入项目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除上述扣除项目之外,非经常性奖金(如劳动竞赛奖、因做出使本企业获益的发明创造而获得的奖励等)也不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在目前阶段,法律、法入是盟海百聚住用演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包括:
(拿露称决权并露植1)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
(2)执行国家致矛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婷农年要科从胶给职工的工作着装);
(3)职工所得的计划群保供仅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四他助等;
(4)住房制度改革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等;
伯象滑轻接千(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永乱帮倒来临施雷翻里保险费;
(6)医疗卫生费;
(7)丧葬抚恤救济金;
(8)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上述各项待遇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二、最低工资分类综合计算法
所谓的分类综合法是国内研究者提刘队族头五为镇动世出的确定贫困线的方法,确定最低工资时对此方法的借鉴,形成了确定最低工资的分类综通念买伟收才鱼困合计算法。此方法将国际上比较常见的确定最低工资的5种方法,即必需品法、恩格尔系数法、平均数法、累加法和生活状况分析够只觉晶都代日单快病弦法加以综合应用,从而确定最低未适老训病施系想工资。
分类综合计算法的具体操作步骤为:
(1)选择调查点。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确定一些地结合听析星进晶联有代表性的区域作为调查点。用“生活形态法”确定“贫困的一群”。
(2)确定生活形态的剥夺指标和生活必需品清单。其确定方法是民主讨论和抽样调查相结合。最后确定表示贫困户生活形态的指标(剥夺指标);然后,用最后确定的生活形态指标筛选出符合贫困户生活形态的被调查户,并进一步寻求以下答案:贫困户所占比例(贫困面),贫困户的职业构成、性别构成和年龄构成,一般市民和贫困户的收入状况。为以后的逐年调整做好准备。
(3)用"市场菜蓝法"确定生活必需品清单和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以上确定的生活必需品,乘以该地区相应的市场价格,计算出购买这些消费品所需的费用,以此作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再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得出赡养人口费用;最后将以此费用加上一定的教育训练等费用,得出最低工资额。
(4)由以上数据求出收入比例和恩格尔系数,使今后每年的调整得以用更简便的方法进行。根据调查获得的数据,用收入比例法调整,用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以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对最低工资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企业当然也包括乡镇企业;还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这里还应注意的是,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所称固定工、临时工、农民工、短期用工以及试用、熟练、见习期的劳动者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有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