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可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内容解释
{详见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1995年5月4日陕劳发[1995]201号)}
实行以工作周或月、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可采取适当的工作轮班制度和工作、休息办法,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69小时;季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508小时。
适用范围和内容解释
(1)不定时工作制是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所限,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将其具体实行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写入集体劳动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办法,年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2032小时。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报劳动保障部批准,批复送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
1. 适用范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具体工作、休息时间的计算
内容提示:
(六)具体工作、休息时间的计算
(五)管理规定
(一) 适用范围和内容解释
审批程序
2.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行业,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性指导意见,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后,企业根据本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填写《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分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均应经过审批,批准后方能实行。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可采取轮休调休的办法,保证职工全年休息11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