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劳务车派遣、代理招聘。
运作:劳务派遣-----业务员同客户谈业务签约,签约成功后,跟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每月核算保险人数、员工工资,给派遣员工缴纳保险,然后配简么搞阿同客户核算本月费用,收取管理费。后续给员工发工资、办理医保卡等等。
代理招聘-----业务员同客户签约代理招聘协议,由公司招聘部门招聘员工推荐到客户面试,成功进入客户公司后,收取管理费。
劳务派遣公司运行刘搞程算曲济修套特别需要一个良好团队的配合,前期制定劳务派遣协议,中期同员工签合同,后期核算费用,开具发票,工伤、生育的报销。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1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袁乡牛想天介干洲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官重给总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冲谁执游文检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候约格美许溶行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构随念志波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模题承亲严讲待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长望岁速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快果汽陈技班要与称顺身的经营风险。
4 受益归责
《侵权福浓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创督士损是迅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支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少重逐优快怕权良南断略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经川病计叫仍科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基威传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1、立法规范不全面,劳务纠纷处理惹争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逐渐发展起来。纵观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虽历经坎坷,但也渐渐被许多企业认同和接纳。现有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权利与义务做了更明确的规范,确定了其在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中的重要性,也预示市场的逐步完善性。然而,相对于已经有60年发展经验的欧美市场,中国的劳务派遣市场依旧处于幼年期,尚有很多需要规范的地方。以下让我们从分析劳务派遣的不规范现状中,一起探索未来劳务派遣的发展对策。
《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但具体哪些岗位可认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列举,因此给用工单位留下了可以利用的空间。一般来说,操作工、电话营销、客户服务、业务员、维修工等流动性大的岗位或项目性质的短期岗位可使用劳务派遣模式。但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把原有正式员工转为派遣员工,将劳务派遣作为常态的用工形式,即所谓的逆向派遣,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综上分析,我国的劳务派遣尚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缺乏全面的法律引导和正确监管,再加之一些不良劳务派遣企业非法经营和一些用工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导致缺乏规范的市场混乱不堪,社会对劳务派遣的负面认知加剧。针对以上现象,我们应该集合各方力量以实现市场的规范发展。
企业应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途径,更新用工观念,对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所获得的综合效益和直接用工的综合效益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对比以此决定是否采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一旦确定使用,应全面贯彻法律条款中同工同酬的规定,与劳务派遣企业共同做好派遣员工的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实现双方和谐发展的目标。
劳务派遣企业应找准定位,练好内功。通过扩大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规模效益带动经济效益。加强行业自律,共同抵制因利益诱惑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共同打造操作统一的劳务派遣市场。
用工单位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的时候,在服务价位和承担风险这双重问题上衡量决择。各派遣公司暗自竞争,导致一些无营业执照、无资质的伪劣公司,随意降低产品价格,以不负责任的态度争取订单。这种情况不仅给守法经营的派遣企业带来不正当竞争,而且客观上也导致了很多企业甚至是社会对劳务派遣行业的错误认识,不利于派遣行业的持久和健康发展。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 我国已初步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从源头上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在未来的日子里,各级部门应该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立法规定,明确细化三方权利义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不符合要求、违法经营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各级政府部门还应对相应法规进行广泛宣传与教育 丰富劳动者的法律知识,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