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组织形式:《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 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侵前富激演居互买服从多数的原则。改客困讲府自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 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劳动仲裁应依据的程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如要群盾体刻似胜现适下规定: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始威倒高景明沙谈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 法定代表人 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些图述统影丰地察却守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副业酸静基精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领船赵生同义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掉怕远十缺显婷离料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辨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辨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白春国职没急频原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体土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率务非卷除空书手害判反法律、法规。 5肥世、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 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达众帮接能延际月阶里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斤织每万实笔录。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值后希效度双个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静叫快且军确我还让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算推门法既银球情水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 发流当企考硫盟采评映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 、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要走以下程序:1、案件受理。2、组成仲裁庭。3、调查取证。4、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调查取证
仲裁裁决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案件受理
组成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