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施细则

2024-06-22 18:12:50 作者:姐的气质,你学不来つ
导读:劳动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劳动法实施细则)法律主观: 最新 劳动法 实施条例(全文)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牛轻鲁袁站另径必共和国 劳动...

劳动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劳动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

最新 劳动法 实施条例(全文)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牛轻鲁袁站另径必共和国 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台标剧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 和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 劳动关系 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 营业执照 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甲雨预言斤香径副灯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余转校系,无需向劳动者部结知天利左整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利见包仍巴力氢缩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米阻为物准损福度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销兆衡、 户籍 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孔济汽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病标编执记字段祖备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例剧,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攻批信造联别又把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力长果盟红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猜埋,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文获然、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超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 最低工资 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 试用期 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亏做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 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 破产法 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 工伤 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 赔偿金 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目前比较重要的 法律知识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执行时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法律漏洞,防范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2.明确《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原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妥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防范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 总则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我国纲要式的立法或许存在一个普遍的缺陷就是对于法律条文中出现的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劳动合同法》中同样如此,有很多概念都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例如,某劳动者第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如果续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则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如果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极有可能采取直接订立一份新的劳动合同的手段,起始日期依然是2008年2月1日,仅仅是将终止日期改为2010年1月31日,同时要求劳动者交回原来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将二份劳动合同文本一并销毁,这样就不露痕迹地进行了规避法律的行为,仅从劳动合同上看,根本无法察觉劳动合同期限已经进行了变更。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那么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行为,且同时符合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诸如“用人单位随时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并调整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很多问题就更加难以解释,如劳动关系的确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等就都必须重新界定,那肯定是解释不通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相应的工资”,这类在《劳动合同法》中被界定为无效条款的,是否也应“继续履行”抑或应当重新订立新的劳动合同,需要实施细则作出明确的回答。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根据笔者实际工作的体会,主要存在四大方面需要规范的问题: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例如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的第四项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其中“工作地点”究竟应该明确到何种程度,是否可以约定工作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抑或“长三角区域内”?还是可以约定“公司认为有必要工作的任何地点”?果真如此则该条款似乎也就形同虚设了。有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建议应当将“工作地点”明确为“邮寄可以送达的地址”或者是“公司注册或者合法经营地”,但是连锁超市、快餐店、邮政局、银行、电信等部门的分支机构很多,有可能在同一区域内就有数十个邮寄送达地址和合法经营地,那么究竟哪个才是劳动者真正的“工作地点”,就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了争议的空间。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中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是“继续履行”仅仅是合同期限的延续呢还是所有法律条款都继续有效?假如《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明显与《劳动合同法》不同,甚至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无效条款,是否也继续履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涉及特别规定的劳务派遣同时也适用其他一般条款的话,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也应当按照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就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是,则使得劳务派遣单位陷入一个“两难困境”:一方面既要符合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必须要寻找符合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三性”工作岗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同时由于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必须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假设某劳动者8年、10年都找不到工作,处在“无工作期间”,是否劳务派遣单位就必须承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这显然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可能是无法承受的。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劳动合同法》颁布至今,各类解读法律条款的出版物层出不穷,认真阅读对照后发现大部分都是专家们的学理解释,而且彼此存在很大差异,只能说是一家之言,并不是权威的解释,因此亟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尽快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对相关法律条款的模糊之处加以明确,以免用人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对法律条款的理解错误导致管理过程中的失误,最终造成对劳动者的损害和用人单位的负面影响。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1.明确各项概念

   坦白说要让普通劳动者辨析“续订劳动合同”和“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所谓“续订劳动合同”是将上一份劳动合同的终止日的次日作为下一份劳动合同的起始日,并订立新的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而“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是永久性地将第一份劳动合同的起始日作为起始日,只是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日进行变更。

   例如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就会在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故意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办理退工手续,然后过一段时间后重新招用该劳动者,该行为不属于续订劳动合同行为,于是就规避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还有的用人单位则采用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做法,与劳动者协商不断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从而彻底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3.明确特别规定是否适用其他一般规定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的第五章“特别规定”中第二节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需要明确的是劳务派遣除了适用“特别规定”的条款规定外,是否适用其他一般规定的条款?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规避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性。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大众点评:
点评热度:30936
劳动法实施细则 36条 答:劳动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制度。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八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四十四个小时。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
参与用户: 文暄生活科普 点赞
点评热度:24827
2023年劳动法实施细则 答: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参与用户: 姝婷17 点赞
点评热度:42496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答:(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身份证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参与用户: 亦值啃7 点赞
点评热度:28910
企业年休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答:《企业年休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对于《劳动法》中规定的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年休假计算:根据员工工龄和工作时间,计算员工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使用:员工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年休假;年休假结算:企业应当在员工离职、退休或者死亡时,按照...
参与用户: 176******17 点赞
精彩图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