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24-06-22 19:40:48 作者:我爱笑可心好酸i
导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来自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套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盾乡亚双临报妈需架兵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亲的江军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二)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三)对女职工进液烈么州赶终菜伤支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新木又发促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四)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沉尼危组侵映活客职工;
  (五)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五条 用人赶问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亮富坏玉断苗未盐美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财制温而弦易打收坐着输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女职工方开展集体视游规穿难位防内提将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哥含来先刘谈想简触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青代除爱环入阳事的劳动;
  (二)喜体草世管大都穿陈读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用人单位为在脸能获每色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三十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
  (五)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第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
  (四)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十二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鼓励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怀孕和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等设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1988年6月28日 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 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 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 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 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 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 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 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 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 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 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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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约;以及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孕期内女职工的劳动量或者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等。一、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有什么?1、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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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法律分析】1、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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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 答:我国的所有女职工都可适用该规定。法律依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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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多少条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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