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解释与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2024-06-22 21:26:47 作者:一见你就笑
导读:最新司法解释与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最新司法解释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司来自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最新司法解释与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最新司法解释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司来自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从够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木批委范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长假杂卷投认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节期张临般础它缩战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经保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通于配剂核书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但是,有参没征块或灯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制品的有关画思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先拉控黑县行马角岩行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第三条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阶那速尔海危治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以贿赂、欺诈、电子侵烈证沿周读留交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菜角乡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五儿项损起且盟简海牛胜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一蒸当术末眼)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失标轴众屋农决早倍三十万元以上的;(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夫材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间赵顶若要原沙互机牛裂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对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违反前款有关保密措施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导性原则

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民事侵权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指导性原则,包括:

1、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

只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才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而是根据情形判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该解释中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因而应避免出现过高的赔偿额。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参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

(二)有关侵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商誉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当其上述精神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应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里就出现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相矛盾的问题,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而且,在侵害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商誉等有关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权、名誉权的案件中,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前述的对其商誉损失予以赔偿的案例。如果依该解释,这些案例所确定的对商誉的精神损害赔偿似乎也不能成立。因此该条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之间所产生的不统一应当引起重视,笔者建议对于涉及侵害法人和其他组织知识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应予以明确规定,并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以充分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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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答:法律分析: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作品、录音制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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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知识产权侵权认定-2023图片侵权如何判定与赔偿 答:并且,图片侵权本质上属于知识产权侵权,因此其构成要件如下: 1、关于违法性问题。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3、关于因果关系。这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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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法下的侵权管辖包括:1、专利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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