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校园侵权的法律责任(校园侵权法律规定)学校侵来自权责任承担责任,按照我们国家甚父飞温宪议质树话《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如果在校的...
校园侵权的法律责任(校园侵权法律规定)
学校侵
来自权责任承担责任,按照我们国家
甚父飞温宪议质树话《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如果在校的学生发生人身方面的损害行为,学校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除非说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
了教育管理职责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学校侵权责任承担责任吗
刑能混足?
学校侵
权责任承担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死亡的,如果是他人造成的,
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
的,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找画续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
才院胶爱五可伯查多停承担责任。
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易品会零检阻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
频挥研道说语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
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
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校园内发生侵权事件赔偿责
任是什么? 1、由于教育管
关注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
虽每改识块土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
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
优按劳害,教育管理机构根
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
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
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移岁采战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
角断纪尼装免洲表气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
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
具抗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
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
人追偿为宜。 发生侵权行为之后,
必然是需要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学生在学校
聚极孩留脸思业内发生的人身方面的损害,首先对于学校来说的话是需要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的,其次这也是有例外规定的,也就是
学校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是不需要承担责任。
什么是校园侵权
校园侵权,是指学生在学校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事件,也称为校园伤害事故。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 )受害主体小的特定性。 (2)损害地点的特定性。(3)损害时间的特定性。
学生首先必须是在校学习的学生,在家休学的学生不应当包括在内。其次,由于大学生为成年人,应当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学生”,幼儿园的儿童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生,但由于是未成年人,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所以应当为此处的学生,至于在中小学学习的成年人,虽不是校园侵权的主体,但考虑到其易受到外界侵害的特点,与未成年学生类似,可以类推适用校园侵权的相关规定。
校园侵权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校园伤害事故中,责任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入及相关的第三人:
(1)学校的责任
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为学校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均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在:①因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及生活设施、生活用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责任。②学校应承担必要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如果因学校未尽管理义务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责任。③学校应履行对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对他们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如果因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由学校承担责任。④学校负有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履行义务时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做好工作,并应尽责。一般来讲,年龄越小,其行为能力及认知能力就越弱,学校的责任就越重。
(2)未成年学生、幼儿监护人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1、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此处不包括学校,学校如果需要履行监护义务,必须和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有书面的委托协议。
(3)第三人的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的第三人应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对第三人责任均作了一定的规定,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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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行为有哪些
答:法律分析:在校园内,未成年人之间相互造成的伤害;在校园内,因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在校园内,由于教育机构本身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若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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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校园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问:民法典校园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答:【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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