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的法律责任

2024-06-22 21:43:10 作者:没兴趣认识你
导读:校园侵权的法律责任(校园侵权法律规定)学校侵来自权责任承担责任,按照我们国家甚父飞温宪议质树话《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如果在校的...

校园侵权的法律责任(校园侵权法律规定)

学校侵来自权责任承担责任,按照我们国家甚父飞温宪议质树话《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如果在校的学生发生人身方面的损害行为,学校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除非说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学校侵权责任承担责任吗刑能混足?
      学校侵权责任承担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死亡的,如果是他人造成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找画续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才院胶爱五可伯查多停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易品会零检阻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频挥研道说语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校园内发生侵权事件赔偿责任是什么?
      1、由于教育管关注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虽每改识块土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优按劳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移岁采战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角断纪尼装免洲表气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具抗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
      发生侵权行为之后,必然是需要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学生在学校聚极孩留脸思业内发生的人身方面的损害,首先对于学校来说的话是需要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的,其次这也是有例外规定的,也就是学校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是不需要承担责任。

什么是校园侵权

校园侵权,是指学生在学校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事件,也称为校园伤害事故。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 )受害主体小的特定性。 (2)损害地点的特定性。(3)损害时间的特定性。

学生首先必须是在校学习的学生,在家休学的学生不应当包括在内。其次,由于大学生为成年人,应当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学生”,幼儿园的儿童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生,但由于是未成年人,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所以应当为此处的学生,至于在中小学学习的成年人,虽不是校园侵权的主体,但考虑到其易受到外界侵害的特点,与未成年学生类似,可以类推适用校园侵权的相关规定。

校园侵权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校园伤害事故中,责任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入及相关的第三人:

(1)学校的责任

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为学校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均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在:①因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及生活设施、生活用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责任。②学校应承担必要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如果因学校未尽管理义务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责任。③学校应履行对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对他们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如果因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由学校承担责任。④学校负有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履行义务时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做好工作,并应尽责。一般来讲,年龄越小,其行为能力及认知能力就越弱,学校的责任就越重。

(2)未成年学生、幼儿监护人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1、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此处不包括学校,学校如果需要履行监护义务,必须和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有书面的委托协议。

(3)第三人的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的第三人应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对第三人责任均作了一定的规定,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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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行为有哪些 答:法律分析:在校园内,未成年人之间相互造成的伤害;在校园内,因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在校园内,由于教育机构本身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若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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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校园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问:民法典校园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答:【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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