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觉得在婚姻中另一半伤害到自己非常的重,比如有出轨、重婚等等,而导致自己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于是在离婚的时候就要求对方给自己精神损害赔偿。要争曾曾取精神损害赔偿要考虑相关标准。下面来看看小编为你仔细讲解。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要考虑几个方面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叫呀垂天振功听措到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一般来说,故意或论概千兰测请点传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而且也易于抚平。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2、待接注简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手段、场合、行为十鱼哥方式、持续的时间,等等。如侵权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角学鲁色等美商律民军落,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客实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技容方裂世经座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清重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吸称曾快玉读境另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根据其怀苏听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在其他情况下,则要考察行为守妒饭认重管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良好,矛静周车组粮使法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所处环境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在离婚的时候如果要求对方给自己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将自己受到的伤害去处理后然后积极的争取,以为自己获得更多的赔偿。对于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金额或是赔偿要求的多少,当事人可以通过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
怎样界定家庭暴力?我国新《婚姻法》未作规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其明确作了规定,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据中国科学院调查,全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占30%,近年来,由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不断增多,施暴者理应对受虐者给予损害赔偿。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一方是指家庭成员中年老、年幼、患病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人。遗弃家庭成员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受扶养的权利,从而给他们的生活造成困难,甚至给健康、生命带来危险,因此,新《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无过错方只有在对方具备了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才能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四种情形,必须严格把握,既不能做出扩大解释和理解,也不能做出限制解释和理解。即并非在离婚案件中对于离婚有过错的,都要给付无过错方损害赔偿。
明确表明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它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即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前者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实施家庭暴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③实施家庭暴力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财产上的损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
它是指有配偶者与非本人配偶的第三人共同生活,保持稳定的婚外性关系。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姘居,即人们通常说的“包二奶”“包二爷”等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或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而且败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因而被婚姻法明令禁止。这些行为导致离婚后,过错方的以上行为是导致离婚的导火索,理应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它是指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使其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虐待包括积极的作为,如对家庭成员进行殴打、冻饿、禁闭、捆绑、强迫过度劳动、侮辱、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行为,如不给衣食,有病不给治疗等。生活中常见的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父母虐待子女,子女虐待老人,儿媳虐待公婆。
①重婚
1.重婚;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