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来自赔偿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空。
法律客观: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方田如府甲体再式。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两发武种类型:一、侵犯物质性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即行为人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结话夜快拉界江传杨负心死等后果应当承担动拉突开家的损害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只兰占怎及已料宽配时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威品见朝抗许没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务、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教械直医百聚第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真煤宣烧众造穿钢么克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属于侵害他人过够程抓从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建抗减蛋极举质须检查费、药费、治疗费集多表阶采思背计事、康复费等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觉专现乎息杨突。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著法育评工助止治桐祥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边已酒矿年课多笔千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自居个而明架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损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支出。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3、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搏哪合。4、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是指受害人因残疾而造成身体功能全部或者部分基轮码丧失后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8、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残疾后所特有的一个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l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9、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10、死亡赔偿金,是指自然人因生命权遭受侵害而死亡,由侵权人承担金钱赔偿的责任方式。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进行确定。但是需要注意,对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对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11、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二、侵犯精神性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即行为人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精神性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譬如某明星已经和企业签订了肖像权独家使用的合同,一旦其肖像被另外的企业使用,明星对于签约企业构成违约,其违约损失就是财产损失。侵害精神性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如果受害人有实际财产损失,则侵权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第二,如果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则依照所获利益赔偿。譬如某电视台侵犯受害人隐私权,法院以电视台的广告收入作为考虑因素判决电视台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侵权人所获利益难以确定,“损人不利己”者,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譬如甲将乙的隐私公布在网络上,侵犯了乙的隐私权,但是甲自身并未获利。
3.1常规赔偿的内容
2、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该计算方法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3、致人死亡的赔偿
注: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需要专门人员护理,对此人员应当给付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护理费
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是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的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注:它主要包括丧葬费等赔偿,对于常规赔偿项目,也应予以赔偿。
丧葬费的赔偿属于致人死亡的特有赔偿项目。
1、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
3.5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
1.2误工费
注:
在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对于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前所述,能够得到赔偿的损害和损失(即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一般伤害的常规赔偿;致人伤残的丧失劳动能力损害赔偿;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
注:
3.2丧葬费
1.1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是致人伤残的劳动能力损失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人身损害所致残废,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
2.2残疾辅助器具费
注:
3.4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是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是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所应赔偿的项目。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3被扶养人生活费
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为受到人身损害,不能参加工作所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侵权行为致受害人生命权丧失,对死者在致残前或生前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因丧失扶养,应赔偿其扶养费损失。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 “精神损害抚慰金”。
2、致人伤残的劳动能力损失赔偿
2.4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3被扶养人生活费
它是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对因伤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生活费以及相关的项目。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1残疾赔偿金
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
无论致伤、致残、致死,凡有常规赔偿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的,均应予以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
医疗费包括诊察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