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024-06-22 23:08:44 作者:无人问津
导读: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人工构筑物是什么)法律分析:地面施资药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构成要件有: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

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人工构筑物是什么)

法律分析:地面施资药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构成要件有: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煤矛伤宣接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4、施工人有过错。5、有因果关系。是说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是产生损害后果的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烧兴脚采顶停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

施工跳常整间提家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践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械不目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敌么察念触微从误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对于这种侵权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有不同的主张,有的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的认为 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的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为这种争论作出了结论。按照这种归责原则的要求,构成人工构 筑物致害责任的要件,应当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5.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是对物的替代责任。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者应当是:如果是维护、管理缺陷造成的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是设计、施工缺陷造成的损害,则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设计人或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侵权行为原本称作“国有公共设施设置缺陷或者管理缺陷致人损害责任”,也有的按照日本法的习惯称作“公共营造物责任”。在很多国家,把这种 侵权案件规定为国家赔偿责任,与行政赔偿责任和司法赔偿责任并列为国家赔偿的三种基本责任类型。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仅规定了行政赔偿责任和司法赔偿责 任,没有规定公共营造物致害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习惯上是依照《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直接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及其 适用的法律,为这种侵权行为的处理提供了直接的依据,对这种侵权行为不按照国家赔偿的规则进行,而是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规则进行。

  2.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构成的关键,是人工构筑物的设置缺陷和管理缺陷。构成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应当具备行为违法性的要件。这种违法性直接表 现为人工构筑物的设置缺陷和管理缺陷。在司法解释中,对这种侵权责任规定的第一种情况是维护或者管理缺陷,因维护、管理缺陷造成的损害,人工构筑物的所有 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是人工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存在缺陷,造成损害,也应当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设计者或者施工者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在学理上,前者称之为管理缺陷,后者称之为设置缺陷。例如本案,造成公路塌方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路基软、地质差,淤泥又深又厚,雨季来临使地下淤泥产 生流动,这实际就是设置缺陷,而不是管理缺陷。

  3.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的构成须具备损害事实,且损害事实与人工构筑物的设置缺陷或者管理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的损害事 实,既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也包括财产损害的事实,如果人身损害造成了精神损害的后果,也可以请求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确定侵权责任,这种损害 事实应当与人工构筑物的设置缺陷和管理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具备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的,才能够成立侵权责任。据报道说,本案没有造成人、车的损 害,但是对受害人来说,其精神上受到的惊吓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应当认定为损害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这种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这就是: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 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 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4.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过错是推定的,而不是受害人举证证明的。因而在过错的证明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由于这种责任实行过错 推定原则,因此,受害人在诉讼中只须证明行为违法性即存在设置缺陷或者管理缺陷、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为足,法官直接推定人工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具有过错。如果人工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为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自己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能够证明 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众点评:
点评热度:35523
花盆掉落砸人的刑事责任 答:法律分析:花盆跌落砸伤行人的情况在侵权法上属于物件致人损害,物件致人损害主要包括人工构筑物致损,堆放物致损和树木折断致损三类情形;(一)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这种责任也叫做公共营造物致害责任,凡是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欠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参与用户: 傲娇的小八888 点赞
点评热度:57761
建筑物倒塌致人伤害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参与用户: 133******36 点赞
点评热度:44764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分为哪些类型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具体如下规定,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分为以下类型:1、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
参与用户: Just享受 点赞
点评热度:72034
工程建设活动中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答:4.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也适用上述规定,而且如果是因设计、施工...
参与用户: 君众律师事务所 点赞
点评热度:30524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 ... 答:一、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所说的倒塌,是指建筑物、...
参与用户: juinttt 点赞
精彩图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