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中的雇佣损害赔偿问题

2024-06-22 23:10:07 作者:||丶至尊↘苍穹碎﹌
导读:建筑施工中的雇佣损害赔偿问题(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  经常涉及的雇佣关系中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有两种:雇主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

建筑施工中的雇佣损害赔偿问题(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

 经常涉及的雇佣关系中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有两种:雇主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这两种纠率金汽导校快尔检益纷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根位鱼些道义想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雇主损害赔偿达针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弦统研香婷生含续古选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二是雇员受害责任,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喜棉的民事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民缺游这混负缺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雇佣关系中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草晚念松圆尔雨草师毛。在没有明确约定时,应允许原告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热模市讼。如果原告选择了追究雇主的侵权责任,那么,应首先确定该种侵权责任的性质。侵权责任分为两种: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前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有责任;后者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管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在法定情况下,责任人就应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只要被告不能证明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未将雇主损害赔偿责任程所源突银及雇员受害责任纳入特殊侵权行为责任范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预》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司剂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歌他孙日二论司封固越乙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把“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挥措依顶丰害赔偿纠纷”纳入“特殊侵权纠纷”部分。可见,这些规定把雇佣关系中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来处理了。
  当雇主是自然人或虽是企业最五等川使妈修别罗术、个体经济组织,但雇员并未成为其成员时,对于雇主而言,只要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即在完成雇主交给的工作任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时,雇主应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雇员有过错时,雇主赔偿后再通过内部管理制度或雇佣(劳动)合同向雇员追偿;对于雇员来讲,只要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或雇员对造成的损害存在过失,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粉愿含的民事责任。”在上述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雇主无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与雇员形成了雇佣关系,就应对雇员补这读轴在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给第三者造章境成的损害以及雇员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第三人或雇员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责。
  当雇主是法人、个体经济组织,并且雇员成为其成员时,应遵循《劳动法》的规定来处理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非企业法人组织只要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就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为此时的雇主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要件,雇员作为劳动者为雇主提供有偿劳动,雇佣关系实际是劳动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的善家业官物引构怎呢团预损害赔偿纠纷中,雇主承担民事责任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为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必须举出被告对造成自己损害有过错的证据,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雇主只有举出自己对造成雇员或第三人损害没有过错的证据,才可不承担责任。但这两种情形,原被告双方都很难举出有效证据,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求原告举出雇佣关系存在的证据,而不问雇主是否对原告造成损害有无过错,即可让雇主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符合《劳动法》和《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如果第三人或雇员对自己的损害有过失,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让第三人或雇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雇主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或雇员的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责。使用这一原则处理雇佣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

  综上,本案四被告的转包、分包及操作吊车的行为均为非法行为,故四被告理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 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四被告互负连 带赔偿责任。被告江苏××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伤是在安装路灯过程中造成的,故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但原告在安装活动中既不懂安全 安装路灯技术,也明知被告周××无驾驶吊车资质,对此原告应付相应的责任,对于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本院不再支持。关于被告江苏×××公司将自己的工程分 包给无资质的被告孙××,对其非法转包造成的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分包人孙××租用被告王××的吊车,并让王××找人安装自己分包的路灯, 放纵了自己和他人的安装管理义务,对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关于吊车车主王××让无开吊车资质的被告周××操作吊车,对造成的结果也应承但一定的民事 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周××明知自己无证却操作吊车,直接导致了这一事故的发生,因此,也应承但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在本案中原告与谁存在雇佣关系

  即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

  被告周××操作吊车不当导致原告受伤,是直接的侵权人。但是被告周××在本案中的地位等同于原告,即被告周××也是受雇于孙××从事路灯安装工 作的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所以,被告周××无驾驶吊车资质,并操作吊车不当导致原告受伤,其行为属于重大过 失致人损害,应当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2月5日,××市××区建设局将××路双面安装路灯(126盏)的工程承包给江苏××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月20号,该公司将承包的部分 工程(约44盏)转包给个人孙××,孙××承包后又找到王××,并让王××全权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包括租用吊车、雇佣劳务人员、组织人员安装路灯,孙×× 与王××口头约定,吊车的使用费以及雇佣人员的报酬由自己支付。

  王-勇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所以,在本案中原告虽然是由被告王××招募而来,但是原告实际上是为孙××提供劳务,且原告的报酬由孙××发放,即本案真正的雇主是被告孙××,原告与孙××存在雇佣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江苏×××灯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孙××、被告周××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对造成本案的结果也应承但一定的赔偿责任。

  为此,原告将江苏×××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孙××、王××以及吊车驾驶员周××诉至法院,要求几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4550.9元,并要求几被告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照明施工工程即路灯安装工程属于建筑工程的范围,被上诉人安装路灯的行为亦属于建筑活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

  『律师点评』

被告孙××与王××之间既存在吊车租赁关系,同时也存在委托关系。即孙××让王××全权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包括租用王××的吊车、让其雇佣劳务人员 安装路灯,孙××还与王××约定吊车的使用费以及雇佣人员的报酬由自己支付。虽然被告王焕伟是受孙××之托雇佣原告等人安装路灯,但是被告王××让无开吊 车资质的被告周××操作吊车,对驾驶员的选任有失职,对造成本案的结果也应承但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王××接手后即招来原告周某等六人安装路灯,2005年3月5日晚7时许,由于吊车驾驶员周××操作不当将吊车塔臂搭在高压线上,致正在吊车上工作的原告周××被高压电击伤。

  本案系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其中主要包括雇佣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以及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关系。根据案情,必须首先理清本案的各种法律关系,然后确定赔偿主体,最后选择雇佣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本案最终以雇佣损害赔偿诉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被告周××作为直接侵权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 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灯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孙××、被告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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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工人人身损害的应由哪些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1. 若建筑活动由包工头承包并安排工人,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包工头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2. 若建筑活动由召集人组织或介绍工人,工人工资直接由房主支付,工人受伤时,召集人或介绍人应与房主一同承担赔偿责任。3. 若因召集人的指挥管理不当导致工人受伤,房主在赔偿后可向召集人追偿。4. 若房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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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建筑工地上从事建筑工程并且受到损害,雇主能否主张赔偿责任 答: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 安全生产事故 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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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工人受伤由谁赔偿 答:具体赔偿:1、工人受伤,包工头等实际施工方要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工人受伤的,可以找施工方挂靠的公司或非法转包的承包人索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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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给他人他的工人工作受伤雇主要赔偿吗 答:正常情况下,工人在建筑工地干活是不签劳动合同的,正常就是雇佣关系。1、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身体损害,其损伤应由雇佣他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2、包工头是工人的实际雇主应对工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包工头挂靠在某公司,这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如果包工头没有资质的,发包方在对外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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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损害由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请求第三人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3. 在建筑施工等活动中,若发包人、分包人知晓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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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工人人身损害的应由哪些人承担相应的赔偿... 答:1.如果建筑活动由包工头承包,并由他寻找工人,安排施工活动,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包工头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建筑活动由召集人召集或给房主介绍工人的,工人的工资由房主直接支付的,召集人或介绍人与其他工人同工同酬的,工人受伤,房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因为召集人对建筑活动进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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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赔偿 答:因而,当工人受伤时,施工方不愿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工人或工人家属可以找包工头挂靠的建筑公司或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要求赔偿。 因为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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