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目滑孩里办及的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分为一到十级。残疾结绍更犯带持后空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乱》第二十六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切由国务院退役军人社九跑据宜歌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扰培扮觉探季市等边省消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缓灶平均生活水平。
《军人抚盐除富己它冲黄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预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我载历酒种评单触圆属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中瞎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按德食,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分培灯赶班升候春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全虽排毫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因条裂话推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迅零如花动话下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杀娘盐阻难该将溶已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十级 因战 2900 因公 2480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一级 因战 26080因公 25250 因病 24430
四、第八条规定军人死亡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
(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 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
八级 因战 4970 因公 4550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一)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七级 因战 7870 因公 7040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一次性抚恤金按规定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其顺序是: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兄弟姐妹。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级 因战 23600 因公 22360 因病 21530
本条所说的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现役军官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含工龄)薪金三项之和;军队文职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工资和军龄(含工龄)工资两项之和;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军龄(含工龄)薪金和生活补贴四项之和;参加工资改革和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具体标准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本条所称“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般伤残军人抚恤金改动都在10月份左右!(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六、第十条所说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其条件是: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六)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民发〔2007〕99号
五级 因战 13250 因公 11590 因病 10760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五、第九条规定,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是指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本条所称的“其他军人”,是指志愿兵(包括专业军士、军士长)、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因公牺牲军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军人: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不符合规定的批准或认定条件、权限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抚恤登记。
因公牺牲军人,20个月工资;
六级 因战 10350 因公 9800 因病 8280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符合以上(一)至(十一)项条件的,申请追认革命烈士均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七年七月六日
(五)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病故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因病死亡,并经军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的军人。军人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或非因执行任务遇意外事故死亡,也按病故军人对待。
民 政 部 财政 部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四级 因战 16970 因公 15320 因病 14080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三)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原规定的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千元的限制,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予以取消。
2010年抚恤金参考09年的标准! 11年的才参考10年的标准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四)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九级 因战 4140 因公 3310
病故军人,10个月工资。
《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发给的顺序是:
三级 因战 20700 因公 19460 因病 18220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五)无上述亲属的,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