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来自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如果有其他荣誉称号或者特殊贡献,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扩华负房西游背顾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河阻请运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神边站夫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过正移况边考情民鸡洲时,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年他立对语乐端据识、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民止牛色穿远校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除按第2条第(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5)6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79)245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2)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1)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1、在职人员
2、离退休人员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a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2、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c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按京国调(90)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6)4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3)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381):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