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
(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赣高法50号 )
1、有固定收入的: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第4条第2项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第50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因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
二、误工费特点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
第50条第2项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一、误工费概念
三、计算公式
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三、误工费计算其他注意事项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相通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1、非持续性的误工
四、相关法规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无固定收入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①产业分类标准;
二、误工时间的计算
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