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州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24-06-23 00:42:54 作者:# 坚持下去
导读:2013广州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0年广州市工伤赔偿标准)1、十级工伤赔偿相当于你11个月的工资,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

2013广州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0年广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1、十级工伤赔偿相当于你11个月的工资,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1年,如果要申请仲裁,则必须在1年内申请。你最好抓紧时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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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程和标准,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核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导致伤亡,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并非由所从事的日常生产、工作直接导致的伤亡除外。

第五条  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非经第一次抢救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职工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或在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意外伤害”,包括本人无法预见、不可抗拒的伤害,主要包括遭受自然灾害、高空坠物致伤亡,或遭受非本人私怨的抢劫致伤亡等。

第七条  由广东省或广州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确诊、并经市、县级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法定职业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因工负伤或首次确诊为职业病,并在原工伤或者职业病部位(伤口)旧伤复发的在职职工(含退休人员),经市、县级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会)鉴定确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并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旧伤复发期间的有关医疗费用。

第九条  工伤认定由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必须自职工发生工伤(含比照工伤,下同)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区或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确认机构(以下简称工伤确认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逾期不报告的,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半年内,单位须按规定书面申请工伤确认,填写《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以下简称《工伤确认表》),单位逾期不申报工伤确认的,职工须于因工负伤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逾期不投诉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伤确认。

第十条  工伤确认机构收到工伤申请报告后应在30日内作出确认工伤或者非工伤的决定。

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伤申请人未能提供工伤足够证据的,工伤认定机构可在获得充足证据后再作出是否确认工伤或者非工伤的决定。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伤亡,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职工因工负伤,须在受伤后及时报告单位劳动人事或安技部门,由单位填写《工伤确认表》,需进行工伤医疗期(医疗终结,下同)鉴定或残废(疾)等级评定时应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二)属于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原市劳动局《关于填报企业职工伤亡统计报表的通知》(穗劳护字〔1994〕002号)要求登记统计的职工伤亡范围,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伤确认机构按规定确认。单位安技部门应在职工伤亡之日起15日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连同伤亡事故报告书、伤病医疗诊断书和《工伤确认表》等有关资料,按工伤事故处理分工范围和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确认。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程和标准,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核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导致伤亡,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并非由所从事的日常生产、工作直接导致的伤亡除外。

第五条  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非经第一次抢救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职工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或在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意外伤害”,包括本人无法预见、不可抗拒的伤害,主要包括遭受自然灾害、高空坠物致伤亡,或遭受非本人私怨的抢劫致伤亡等。

第七条  由广东省或广州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确诊、并经市、县级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法定职业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因工负伤或首次确诊为职业病,并在原工伤或者职业病部位(伤口)旧伤复发的在职职工(含退休人员),经市、县级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会)鉴定确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并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旧伤复发期间的有关医疗费用。

第九条  工伤认定由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必须自职工发生工伤(含比照工伤,下同)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区或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确认机构(以下简称工伤确认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逾期不报告的,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半年内,单位须按规定书面申请工伤确认,填写《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以下简称《工伤确认表》),单位逾期不申报工伤确认的,职工须于因工负伤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逾期不投诉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伤确认。

第十条  工伤确认机构收到工伤申请报告后应在30日内作出确认工伤或者非工伤的决定。

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伤申请人未能提供工伤足够证据的,工伤认定机构可在获得充足证据后再作出是否确认工伤或者非工伤的决定。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伤亡,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职工因工负伤,须在受伤后及时报告单位劳动人事或安技部门,由单位填写《工伤确认表》,需进行工伤医疗期(医疗终结,下同)鉴定或残废(疾)等级评定时应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二)属于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原市劳动局《关于填报企业职工伤亡统计报表的通知》(穗劳护字〔1994〕002号)要求登记统计的职工伤亡范围,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伤确认机构按规定确认。单位安技部门应在职工伤亡之日起15日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连同伤亡事故报告书、伤病医疗诊断书和《工伤确认表》等有关资料,按工伤事故处理分工范围和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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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本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参保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在参保单位欠缴前发生工伤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单位在3个月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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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保险条例等级赔偿问题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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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怎么认定 答: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为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因为工作而需要出差,并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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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答:(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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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答: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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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答: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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