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不同收费不同,具体如下:
财产类案件的受理费(单位:元)(S1-S10代表案件受理费)
S1=50(请求金额不超过1万元)
来自S2=诉讼请求金额(1万元至10万元)×0.025-200
S3=诉讼请求金额(10万元至20万元)×0.02+300
S4=诉讼请求金额(20万元至50万元)×0.015+1300
S5=诉讼请求金额(50万元至100万元)×0.星01+3800
S6=阶增批送诉讼请求金额(100万元至200万元)×0.0师鲁们月问心局09+4800
S7=诉讼请求金额(200万元至500万元)×0.008+6800
S8=诉讼请求金额(500万元至曲1000万元)×0.0安老气理丝去照至且07+11800
S9=诉讼请求似金额(1000万元至2000万元)×0.006+21800
S10=诉讼请求金额(超过2000万元)×0.005+为样临护甚度析41800
其他类型案件的受理费
球离婚案件:26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加收。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判衣衡统丝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诉讼请求金额×0.5%+500交纳。
非财产案件:100元
知识产权: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申请撤销仲裁包乐通万车厚顺议自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00元。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附服吧地可使无陆过30万元。
商标、专利、海事没到距垂斤数养五独行政案件: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10元。
其中还包括申请费:
申请费
执行案件(S1-S6代表执行费):
S1=50-500(没有执行金李或集额)
S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50
S3=执行金额(1万元至50万元)×0.01界调护5-100
S4=执行金额(50露半守刘作处况没题万元至500万元)×0.世提农01+2400
S5=执行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5+27400
S6=执行金额(1000万元以上)×0.001+67400
财产保全案件
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30元
1000元-10万元:财产数额×0.01+20;
10万元—89.6万元:财产数额×0.005+520;
申请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其他诉讼费用。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①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出庭日期内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③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类。
其他费用的征收,只限于财产案件。征收标准按有关规定,实际支出多少,当事人就负担多少。此类费用可以由人民法院预收,也可以要求当事人随时交纳。
(1)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按照规定向诉方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案件中是否有财产纠纷可以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两种。
这类案件的范围及收费标准为:①申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处理或处罚决定的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费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②财产保全申请费。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款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交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 0.5%交纳;③支付令的申请费。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100元;④公示催告申请费。公示催告申请费每件交纳100元;⑤申请扣押船舶、债权登记、留置货物燃料、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海事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元~5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 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2)申请费。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以及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因人身权利等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的受理费。如离
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所征收的受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第5条的规定,财产纠纷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价额或金额分别采取下列办法计征:①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②超过1000元至50000 元的部分,按4%计征;③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计征;④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计征;⑤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1.5%计征;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计征;⑦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计征;⑧破产案件中,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征收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