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申请有时间限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来自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杆超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电都青原强降岩主械定带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局交旧希校求料不完整的,社会保图头势依章品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五、专门规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这是自1951年发布、1953年修正《劳动保险条例》以来第一次作出的具体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在此之前,1991年2月22日曾经公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这只是一种行政程序的规定,并没有对工伤事故的处理作出实质性规定。1994年国家立法机关制订了《劳动法》,只是在第73条规定了工伤事故享受保险待遇的一般原则,也没有规定具体方法。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了处理工伤事故纠纷时,旧的法规不能适用,但是又没有新的法规可以适用的局面,对于保障广大职工的权利是不利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最突出的就是加强了对职工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可以说,《条例》的基本宗旨就是保护职工的权利。在具体内容上,《条例》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发展。
一、确立保护职工权利的基本宗旨
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纠纷的事实认定上,最重要的就是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对受害职工所遭受的实际损害的确定,而且关系到受害职工应当享受何种劳动保险待遇,这些都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在以前的劳动保险法规中,对此没有规定。《条例》根据现实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就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同时规定,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这样的规定,不仅对工伤事故保险和赔偿纠纷提出了可靠的依据和标准,而且对处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也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借鉴。
《条例》在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中,还严格规定了鉴定的程序,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鉴定专家库的建立和鉴定专家组的组成、鉴定的程序和时限等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程序性的规定,使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更加透明、公正,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权利,落实《条例》的基本宗旨,是值得肯定的。
四、制定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
为了保证《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权利中真正发挥作用,督促负责工伤保险制度落实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条例》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且追回被挪用的基金;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正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的,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其灭失的,以及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记录、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经办机构依法赔偿;对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或者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对方可以解除协议;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或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都要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人员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劳动保险而没有参加的,除了责令改正外,为了保护职工的权利,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标准支付费用。这些规定,都保障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执行,依法制裁违法者,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权利。
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最基本目的,就在于使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条例中,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确定了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在工伤保险待遇上,《条例》规定得非常具体,它体现的是,职工受到工伤,就要给予强制性的保险待遇,使工伤职工"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救济。对于职工受到一般的工伤伤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费用,享受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工具费用、停工留薪、护理费等费用的核销;对于工伤致残者,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分为不同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津贴和待遇;对于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即使是对于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承包经营、破产以及职工被借调等情形下的工伤待遇问题,《条例》也都做了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直接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方法,使工伤后的救治和救济更为具体和明确,具有更可行的操作性,是有重要意义的。
工伤事故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