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遭遇尴尬

2024-06-23 02:00:13 作者:回忆,是幸福的延续
导读:工伤认定遭遇尴尬(工伤认定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下面的规定,可以认定工来自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   第...

工伤认定遭遇尴尬(工伤认定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下面的规定,可以认定工来自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请刘机远够济往知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跳住门妈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长未应逐孔香书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今季以前而完的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坏措光古几上顾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入居背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调副型除皇比目件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考层看院希划列审待汉支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席底手都室线布教,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雷鲜抓针围占地次训存逐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省什盐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台模张酸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调吃距听陆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让打始球贵本亮教直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48小时”的种种质疑

4月1日,翟*洪在上班时突然晕倒,立即被送到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家属要求,于当日中午转入台州医院,被诊断为“原发性脑干出血、应激性胃溃疡、高血压和中枢性呼吸衰竭”。医院将诊断结果和救治风险等向患者家人作了说明,由患者妻子杨*菊在病危通知书和病情告知书上签名。4月30日,翟*洪终因救治无效死亡,共花医药费等5万元。

同时,陆军告诉杨*菊,在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令下,杨*菊反映该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用工行为,已于6月底全部得到整改纠正。

最后,48小时的时间限定,是否具有科学依据?以48小时为界线,那48小时之后死亡是否就能改变其因工作而死亡的性质?这注定将成为其合理性的最大质疑点。

大洋街道把案件指定给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大洋司法所所长陆军等组成的调解工作组。陆军耐心说服该公司老板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死者是公司员工,而且是中层骨干,尽管构不成工亡标准,但从道德、人性层面上考虑,公司也该对家属作些经济上的补偿。

2011年1月7日,来自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的翟*洪应聘进入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的浙江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公司技术部样品车间主管一职。当时双方约定月工资5000元、工作时间为260个小时。

此前,该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万元,家属支付费用2.1万元,尚欠医院救治费1.9万元。

依法不属于工伤

同时,明确指出该公司目前存在的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超时工作的违法行为,必须按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尽快整改到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现实中,该规定引发许多法律尴尬和道德伦理思考。

首先,“48小时之内”的时间把握从什么时候开始。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是否合理?

其次,“抢救无效”如何来认定。我国目前并未有脑死亡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凭借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员工)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而且完全可以在48小时后放弃治疗。这将严重有损职工及其家属的利益。若家属认为患者抢救无效,可能会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从而获得工伤赔偿的依据。这在道德伦理上,将引起诸多尴尬。

翟*洪病亡后,家属向该公司负责人提出赔偿40万元的要求,但遭到拒绝。理由是翟*洪虽然是在工作时发病晕倒,但经医院抢救是在48小时后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构不成工伤。杨*菊不明白,丈夫明明是在工作车间里晕倒的,48小时未死,就不能算工伤?这个“48小时之内和之外” 的规定太缺少人情,让死者家属雪上加

7月26日,杨*菊带着将要上大学二年级的儿子从河南到大洋司法所接受调解。陆军说:“你丈夫的死亡时间已经定格,虽然按目前法律规定不能获赔,考虑到你们家庭经济确实有困难,所以我们已经在尽一切努力帮助你与公司协调解决。”

台州、临海党政领导为病亡家属批示

2011年5月5日,杨*菊又以书面形式,向台州市委书记陈铁雄反映了她为病死丈夫维权过程中遭遇的尴尬和心酸,引起了领导的关注。陈铁雄作出批示。台州市信访局以转办函的形式,将杨*菊的来信及陈铁雄的批示件一并转到临海市市长蒋冰风调处,要求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6月16日,蒋冰风作出批示,要求信访局牵头,协调政法、人劳社保、大洋街道等部门,对当事人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形成处理意见,委托给临海市大洋街道办事处先行调处。

连续10多天的调解,当事双方终于自愿达成协议:对翟*洪病亡不属于工伤的事实均无异议,公司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经济损失补助费、家庭经济困难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5万元,为救治翟*洪尚欠医院的1.9万元医疗费和停尸费用等均由公司承担,杨*菊自愿放弃诉讼、仲裁等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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