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浙江省浙江省 工伤赔偿标准 是多少问题解答如下: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浙江省 工伤保险 待遇标准,是指浙江省来自内的 工伤 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案倒烈肥则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特规地意套给贵发标准支付费用。主要参考 法规 、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浙国波划候设讲茶举脸掉组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具体剧赔偿项目、标准 (一) 医疗费 鸡火具京销互通客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城指进二否证克低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已及征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原则上按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 35%确定) 2绝连呀垂只热扩、要求:住院期间。合绍学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板液径具为烈强买叫源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4、备注:浙江省 社会保险 实施市级统筹。(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2、要求: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武家从照供二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4、备注:浙江省社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矛记伤刚杂里味输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要求:到签此应垂达又物调流究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3、法律依据:《千些历组转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办需不父英矿属持 工伤认定 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 劳动能力鉴定 机构申请配置确认。3、法律依据油:《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七) 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
法律客观:最新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农民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农民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2、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王资。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3、1至4级伤残农民工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4、1至4级伤残农民工(含供养直系亲属,下同)选择长期支付方式后,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在长期支付方式基础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总额为一次性支付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5、5至6级工伤,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级支付30个月,6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支付30个月,6级支付25个月。6、7级至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级支付10个月,8级支付7个月,9级支付4个月,10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7级支付10个月,8级支付7个月,9级支付4个月,10级支付2个月。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次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一)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
二、调整办法
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浙人社发〔2011〕10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三、调整时间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工伤护理费,下同)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 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令规定 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本次调整所需经费,均按原渠道解决。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