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用

2024-06-23 03:21:02 作者:再见,我旳爱
导读: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多久能报销下来) 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

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多久能报销下来)

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各地规定不同,一般为谁同意谁支付,也有省市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共同承担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支吗第鲁穿极钢末文位句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少始银女会未输呼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金意院服务标准的竖丛仔,从工伤保由鸡图获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耐么测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按作的初围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构民我个历宣歌导技聚义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风黑短建春主副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草资二也毫须增按亚7号
十六、用人单位已师慢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郑枯动者工伤医疗松少务科固十若治议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率由宗世练毛有制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时王湖口顺石攻些条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余汪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曾玉屋速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工伤医疗费用

(4)应付核定、打印汇总审批表:业务部门完成当月全部业务的审核后,进行当月应付核定,打印汇总审批表,由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财务 部门审核。

(2)复审、录入工伤医疗费用信息:业务部门复审经办人员对审核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退 回给初审人员;审核每笔医疗费用是否有病历记录、发票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核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必要 时对医疗费用及病历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全面、准确录入工伤医疗费用信息。

住院治疗:经审批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申请表》、工伤保险医疗手册(原件)、医疗费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 汇总详单。

理事项: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申报工伤医疗费用。

(5)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工伤医疗费用。财务审核完成并签字后送领导审批。

1、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申报

办理电话:0731-84907707

理事项:职工发生事故受伤并认定为工伤后, 初次申报工伤医疗费用。

(5)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工伤医疗费用。财务审核完成并签字后送领导审批。

办理部门:工伤保险局待遇结算科

办理程序:

门诊治疗:工伤保险医疗手册(原件)、医疗费发票(原件)、双联处方或药品清单,经审批的《工伤人员特殊检查或治疗申请单》。

(6)领导审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批。

(7)打印支付单:汇总审批表由领导审批签字后,业务部门打印支付单并由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签字后的支付单附医疗费用发票一起在每月 19日前传递给财务部门

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 规定。

(3)业务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业务审核,审核申报资料 是否齐全和真实,医疗费用是否符合规定,信息录入是否全面、准确。

办理部门:工伤保险局待遇结算科

(2)申报资料:

工伤医疗费用核发流程图

旧伤复发工伤医疗费用核定

(2)复审、录入工伤医疗费用信息:业务部门复审经办人员对审核申报资料进行复 审,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给初审人员;审核每笔医疗费用是否有病历记录、发票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核医疗费用是否符 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必要时对医疗费用及病历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全面、准确录入工伤医疗费用信息。

上述资料交至政务公开大厅工伤待遇资料受理窗口。

(1)初审、建立工伤保险档案:业务部门初审经办人员收到用人单位提供的工 伤医疗费用申报资料时,当场核实申报资料,审核事故报告书、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 医(急救除外),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开具书面受理单;资料不齐的,告知其需补充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查询受伤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未参保 的,不受理其申报资料;已参保但未足额缴费的告知其工伤待遇暂不支付。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即时进行工伤认定核对建立工伤保险档案(纸介 档案和电子档案)。2个工作日内将纸介档案资料传递给业务部门复审 经办人员。

(6)领导审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批。

工伤医疗费用(第一医疗期)核定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

(1)初审:业务部门初审经办人员收到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提供的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资料时,当场核实申报资料,审核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双联处 方或药品清单、费用明细清单、《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申请表》等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急救除外),资料齐全且符 合要求的,开具书面受理单;资料不齐的,告知其需补充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查询受伤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未参保的,不受理其申报资料;已参保 但未足额缴费的告知其工伤待遇暂不支付。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传递给业务部门复审经办人员。

(1)申报条件:已认定为工伤、职工受伤时和医疗费用发生时参加了工伤保险。

办理程序:

1、用人 单位申报

(4)应付核定、打印汇总审批表:业务部门完成当月全部业务的审核后,进行当月应 付核定,打印汇总审批表,由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财务部门审核。

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受理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资料。每月10日以前提供资料齐 全的当月核定工伤医疗费用。

(1)申报条件:已认定为工伤并建立工伤保险档案、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以上、职工受伤时和医疗费用发生时参加了工伤保险(老工伤人员、已退岗退 休工伤人员除外)、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

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受理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资料。每月10日以前提供资料齐全的当月核定工伤医疗费用。

(3)业务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业务审核,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医疗费用是否符合规定,信息录入是否全面、准确。

(7)打印支付单:汇总审批表由领导审批签字后,业务部门打印支付单并由经 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签字后的支付单附医疗费用发票一起在每月19日前传递给财务部门。

(2)申报资料:工伤事故报告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诊断书和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原件)和住院医疗费用详细清单(出院时由医院打印)、交通事故结案书(因交通 事故受伤提供)、其他有关资料。上述资料交至政务公开大厅工伤待遇资料受理窗口。

2、工伤 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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