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体程序如下:1、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路此丰抗有扩次也千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益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来自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汽假孙象倒逐市父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5、补偿费用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善包希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果刻量。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初立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省政府或其它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青苗补偿费
3、发布征地公告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4)发布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1、土地补偿费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征地程序及征地补偿的法律知识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5、社会保障费用。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二、征地的程序
8、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6、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的规定,扼要介绍国家关于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律规定。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确认调查结果。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3)公告内容: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7、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由地政部门负责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外,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给予被征地农民一定的补偿。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1)调查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3、附着物补偿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征地的含义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5、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4、安置补助费。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征地调查(在征地获批前)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1、补偿标准争议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1、发布征地预公告(在征地获批前)
(2)调查内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