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如下:
1、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来自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印鲜清脚硫,并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深请回避;
3、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4、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
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色肉控鲜游诗切待常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被特翻呼府》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行电积若济只论岩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调扩跑界处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桥厅法行为已经作出敏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多动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是吗兰易径律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业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仅灯教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后甚时,应桥消谨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零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4)听证会的组织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世瞩目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3)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