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行政诉讼

2024-06-23 07:35:45 作者:时间煮雨我煮鱼
导读:农村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农村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怎么写)  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主要有四个问题:第一,裁决;第二,诉讼;第三,复议;第四,执行。 ...

农村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农村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怎么写)

  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主要有四个问题:第一,裁决;第二,诉讼;第三,复议;第四,执行。
  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是指征地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围绕拆迁的搬迁器即移击找草轻复甚封与补偿安置争议所作出的裁量和决定。
  从目前拆迁纠纷处理实践来看,使用的最多的机制是行政裁决,居氧货财决的原争议也最大。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国务院的305号令,建设部也下达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但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国家并没有法律法规做出规定。亲深微信检听维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仲裁、裁决、诉讼的来自机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才能建立,所以我们在制度上困术先病我热乡念存在着一个重大缺陷。目前在农村征地拆迁这一块,很多地方出台了很多地方性法规,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基本上照搬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裁决相绝够宁先客迅关制度。在实践中,裁决问题尽管有争议,但仍然是解决拆迁纠纷争议的最重要的手段和途径。
  (一)裁决的启动
  行政裁决,激太就系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裁决。
  核帮条远车杨1.对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5条规定,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起久练结明殖哥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检令再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2.对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的规定
  《规程》第6条规定,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向她的)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念站判范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孩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3.启动拆迁裁决的前置程
  《规程》第7条规定,对于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情况,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掌汽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4.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规定
  《规程》第8条规定,对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限定为以下五种: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已达成协议后发生纠纷或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距什误画印曲密裁决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裁决的工作程序
  行政裁决作为公权力介入私权力,需要像一般行政行为一样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这就需要一定的工作程序来保障。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重实体轻程序”务蒸减好损抓着友送何确,忽略了程序对保证行政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地处理问题的作用。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这种裁决相对好一点,因为有建设部的一个工作规程设立了一套套的程序,而出问题比较多的是农村的房屋拆迁,没有一个程序性的规定。
  裁决的工作程序分为时间限制、工作步骤、内容限定、送达方式等四个方皇呼转而套岁严坏变送面。
  1.时间限制
  《规程》对时间限制的规定有四项:
  (1)是否受理,卫把音劳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并发出通知;
  (2)裁决的时间是30日;
  (3)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4)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在通知被拆迁人的15日之后。
  2.工作步骤
  《规程》第10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4)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5)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裁决书的内容限定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3)裁决的依据、理由;
  (4)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5)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4.送达方式
  《规程》规定了裁决书应当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三)中止和终结
  
  1.裁决中止的条件:
  (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需要相关案件的结果为本案裁决的依据,而结果未出;
  (3)申请人死亡,需要继承人表态的;
  除了被拆迁人中的自然人死亡之外,至少还有五种情况应考虑中止裁决:
  第一,拆迁人的法人资格消失怎么办?
  第二,拆迁项目转让怎么办?
  第三,作为被拆迁人的法人的法人资格消失怎么办?
  第四,作为被拆迁人的法人的法人资格还在,但在改制或关停并转怎么办?
  第五,作为被拆迁人中的自然人裁决期间,将房产转让他人怎么办?

  2.终结裁决的四种情况:
  (1)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2)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3)申请人死亡,15天内没有继承人参加裁决的;
  (4)申请撤回裁决申请的。

拆迁管理相对人是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他们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还可以是与拆迁管理行为有着利害关系的人,例如,承租人对拆迁许可和承积房屋的拆迁裁决享有诉权。

从目前笔者所掌握的情况来看,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介入拆迁纠纷,其活动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执行强制拆除,二是行政诉讼,前者多半是为了当地政府或拆迁人的利益,后者乃是被拆迁人的抗争所致。如果说假话,便是说人民法院为城乡建设保驾护航;如果说真话,笔者的观点是目前多数人民法院没有履行其最后一道防线守护者的职责,天平已经不再公正。令人欣慰的是,最高审判机关也意识到实际情况正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措施之一就是抓紧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以规范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审判工作,而且其立足点就是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拆迁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大于拆迁行政诉讼的审查权限。其主要表现在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拆迁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拆迁管理行为是否适当只限于行政处罚这一块,而行政复议机关则可对拆迁管理机关的全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至于抽象行为的审查,如地方政府的有关拆迁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只在审理时考虑是否适用,而不能改变或撤销,复议机关则有权变更或撤销。

第二,拆迁行政诉讼的客体是拆迁管理机关的针对拆迁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拆迁行政诉讼具有司法最终解决的性质,这一特征使之与同为解决拆迁行政纠纷的行政复议相区别。

拆迁行政诉讼的内容具有司法监督行政的性质。拆迁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拆迁管理纠纷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拆迁管理职能的活动中发生的,因而拆迁行政诉讼便带有司法干预行政的性质,这一特征使拆迁行政诉讼成为规范拆迁管理,解决拆迁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五,拆迁行政复议的效力低于人民法院的裁判,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进入拆迁行政诉讼,而进入诉讼的拆迁纠纷则不能再进入复议。

第一,拆迁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以及与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被告则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拆迁管理部门,这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的主体特定性。

拆迁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明确的,其中被告是拆迁管理机关,如作出拆迁许可的拆迁管理部门,作出拆迁项目立项的发展和计划管理部门,作出规划许可的规划管理部门,作出土地使用许可的土地管理部门。这些机关的具体拆迁管理行为都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才可以实施的。

一、概念和特征

第三,拆迁行政诉讼是由拆迁当事人或参与人认为拆迁管理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的。这里的关键是认为而非确实存在侵权。是否存在侵权是诉讼中解决的问题,起诉时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就行了。

拆迁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决定了这种活动具有不同于其他司法活动或准司法活动的特征。

1.拆迁行政诉讼的性质具有特殊性。

第五,拆迁行政诉讼不仅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拆迁行政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而且还包括在这种活动中,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由此,方能更准确地把握拆迁行政诉讼的内在规定。

3.拆迁行政诉讼内容具有特殊性。

拆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的拆迁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拆迁行政争议案件上的分工。受案范围解决的是拆迁管理相对人对哪些拆迁行政争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得到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换一个角度来说,拆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使拆迁管理机关明确自己的哪些具体拆迁管理行为可能使自己成为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使人民法院明确哪些拆迁行政争议可以立案受理。

第二,拆迁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不收费的特点;拆迁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

(一)拆迁行政诉讼的概念

2.拆迁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

第一,拆迁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所设置的对拆迁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拆迁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拆迁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外部所设置的对拆迁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拆迁管理机关的具体拆迁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拆迁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殊性,使这种诉讼具有了“民告官”的特点。即使原告中可能会是行政机关,如修公路而作为拆迁人的公路管理机关,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权人可能是其他国家机关,而此时,他们都是拆迁管理的相对人,是一个民事主体,由此产生的拆迁行政诉讼的“民告官”性质不变。

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受理拆迁行政纠纷案件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对此有两方面规定。

拆迁行政的上述定义包含了以下几个要件:

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拆迁当事人和其他拆迁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拆迁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第三,拆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拆迁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拆迁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范围的抽象拆迁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拆迁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拆迁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

(一)《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

(二)拆迁行政诉讼的特征

法院裁决,包括裁定和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纠纷的诉讼活动的结果。其中,行政裁判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的结果,民事裁判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的结果。由于目前的农村征地拆迁,绝大多数是行政强力推进,因此,研究拆迁纠纷的法院裁判,核心是研究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

第四,拆迁行政诉讼不同于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之处在于其“司法性”,是一种司法活动,必须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导下进行的活动。

二、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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