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人罪是中国古代专门建立的法官责任制。早在秦朝,就形成了与出入人罪有关的三个具体指控:不直、纵囚和失刑。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们不断反思司法错案,一些避免错案的历史经验也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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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则时的价值取向拒绝错案。中国古代长期以来一直追求天人合一的观念,《易经》被称为天垂象,圣人则之,因此观雷电制威刑。刑罚还需要与五行相协调,制定五以法五行。因此,刑罚制度本身就是天道自然的体现。制定刑法和实施刑罚不完全是个人行为,而是自然界的道。在天人感应的理论下,如果符合天道的惩罚,就会得到上帝的保护;相反,如果违反天道,就会导致天道,然后发生各种自然灾害或社会动荡。在这种观念下,司法官员在审判中不能极其谨慎,不能懈怠。在天人感应观的影响下,中国古代形成了仁恕、重命的法律思想。从现代科学的角度来看,天人感应的概念今天可能不合适,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抽象正义的敬畏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司法原则犯罪嫌疑只轻排斥错案。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古代司法就犯罪嫌疑从轻的原则,认为犯罪可以从轻处理或赦免。在《左传》中,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几乎被推到了类似今天疑罪从无的地步。西周还实施了三刺之法,以确认疑案。对于重大疑难案件,通过三道程序决定,一讯群臣,二讯群臣,三讯万民。只有广泛听取意见,严格审理法院,才能最终定案。只要确定是疑似犯罪,就要采取从轻、从赎或赦免的方式,大大避免了错案的发生。疑罪从轻的司法原则暗示着中国的传统智慧,即中庸之道。虽然从轻怀疑的原则与保护人权的现代从无原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在几千年前的司法实践中,产生这样的司法智慧也是惊人的!更重要的是,如果犯罪真的很轻,犯罪嫌疑人的损失实际上已经减少到了很低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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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人罪的法官责任制避免了错案。要确保司法权的审慎,建立统一的权责制度,即造成错误案件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是很重要的。出入人罪是中国古代专门建立的法官责任制。早在秦代,就形成了不直、纵囚、失刑三种具体的出入人罪。在汉代,犯罪和入罪的概念更加规范,对司法官的处罚也相当严厉。隋唐时期,出入人罪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对司法官出入人罪的具体情况有详细的规定。故意出入人罪的,要反坐法官。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无罪,法官虚构成罪,法官将受到法官虚构的惩罚;如果是过失出入人罪,则按照故意出入人罪进行处罚。过失出入人罪,各减三等,过失出人罪,各减五等。唐代还专门规定非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的责任,如果案件经复审仍未得实情,即使原审法官有出入人罪之嫌,但显然既非出自故意,也非出于过失,属情有可原,在承担责任时比照过失出入人罪各减二等。宋代,法官因过失重罪轻判或者放纵罪犯,处罚很轻;对于失去人罪,即法官因过失重判或者无罪者,处罚非常严厉,失去一人有罚,失去一百人无罪。可见,历代司法官出入人罪有着非常严格细致的法律责任制,体现了防止冤错的明显价值取向。
严格控制刑讯刑事法制,减少错案。从刑事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冤假错案或多或少都与非法刑讯有关。虽然中国古代立法明确规定拷掠,即刑讯,但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制度。自魏晋南北朝以来,刑讯制度开始规范化,抄袭对象、书目、身体位置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强调抄袭法不苛不暴。历代法制严控拷问有两个特点:一是对非法拷问者实行反坐制度。唐朝规定,如果你折磨了三度和杖外的其他法掠者,那就是一百根棍子;拐杖过数的人会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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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刑讯的司法官员进行反坐,有效威慑了违法刑讯。第二,法律要求拷问不得超过本罪。因为拷问和最终刑罚都是杖责,如果超过犯罪所应受的杖刑,仍不能确定疑犯,则不允许再拷问。这种制度设计大大减少了滥用拷问造成的冤假错案。虽然现代法律禁止依靠拷问获得口供,但类似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在这方面,除了排除折磨收入供应作为非法证据外,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本着保护人权的概念,还需要建立更详细的刑事讯问规范,增加司法人员的责任,严格控制折磨。
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性和现实世界的极其复杂性,很难绝对避免司法错误。然而,通过正确的价值取向、科学和严格的系统设计,错误案件的比例可以大大降低。中国历史上防止错误的司法思想和制度可以给当代司法带来许多有益的启示,值得深入理解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