阉割的存在无疑为宦官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技术的前提,阉割的繁荣与宫刑和宦官制度的长期延续相辅相成。
宫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出现在夏商时期。奴隶制时代代所谓的五刑中,它仅次于死刑,最初主要是男女之间的淫罪。宫刑是基于维护夫权制婚姻制度的需要,并逐步完善,以满足最高统治者维护家庭血缘关系的纯粹需要。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不断巩固,三宫六院七十二妃,加上三千粉黛,真是一个美丽的花花世界。让那些年轻、漂亮、有礼貌的美女做粗活,不可避免地会让皇帝头疼。因此,大量被阉割的宦官进入宫廷,宫刑的实施范围逐渐扩大到淫秽罪以外的各种罪犯。西汉景帝规定:死罪欲腐者许之,即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因此,宫刑的性质逐渐从单纯的淫罪刑演变为减死刑和免死刑。
一方面,这一变化极大地扩大了宫廷阉割对象的来源,另一方面,它也改变了早期宦官由罪犯充当的局面,从而对宦官队伍的人员构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司马迁因替罪官李陵的辩护而被依法斩首,然后被免除宫廷刑罚。
古代宫刑的对象往往不限于罪犯本人。死刑重犯,尤其是所谓大逆不道的灭族重罪,通常涉及子孙。这种宫刑的目的是让死刑犯断子绝孙,其性质是间接的灭族。怀恩,明代著名的大太监,因叔叔犯罪,家庭牵连,被判入宫为宦官。清代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曾发布法律令:后代逆案应该算是凌迟之犯。他的后代讯明实际上是那些不知道如何谋反的人。不管他们还没有成为丁,他们都会按照乾隆五十四年的例子解交内务府阉割。;10岁以下暂时监禁,11岁时,解交内务府照常办理。可见,迟到明、清时期仍有将凌迟罪犯子孙阉割为奴的惯例。
古代宫刑既是一种刑罚方式,自然有专门的执行机构。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官;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这就是专门执行宫刑的地方。在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阉工专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500多人。清代负责阉割事务的政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审判司。值得一提的是,明清时期,北京也有民间机构承包政府阉割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