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法律规定,只有当妇女总是抵抗歹徒的性暴力或妇女的死亡或妇女的身体部位受到严重伤害时,法官才会被认定为强J罪。换句话说,当一个女人被强J强迫时,如果她一开始无法抵抗,或者歹徒拿出凶器或口头威胁女人停止抵抗,她将被视为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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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强J罪比抢劫盗窃罪多得多,但史料记载却少得多。原因是什么?
首先,封建贞操观束缚了妇女,把贞节当作天理,即使受害也很少起诉。自秦朝以来,历代统治者特别重视守节,表彰贞妇和节妇。一本又一本的《列女传》相继出现,记了一些女性守节的例子。如西晋皇甫谧的《列女传》记载:三国时夏侯令的女儿嫁给了曹文叔,曹文叔不久死去,又没有儿子,父亲叫她改嫁,她割去两个耳朵表示不肯。后来,当她的父母看到她无助时,他们动员她再婚。她割下鼻子,说她不会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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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例子是张芝,一个稳定的女人,年轻守寡,和两个嫂子一起被乱军抢走。为了保持贞节,她先杀了两个嫂子,然后自杀了。幸运的是,乱军很快就消失了,她获救了。在封建社会,女性饿死小,失节大。寡妇再婚被认为是淫妇。许多妇女因为再婚的淫秽而被迫死亡,这使得妇女在丈夫死后威慑传统压力,或死亡,或被迫一辈子守节。也有不少女性效法《列女传》自愿节烈,自杀、毁容或自残以誓守节。在这样的社会里,受害妇女为了自己的贞节忍气吞声或自寻短见。如果受害者不告诉种犯罪怎么会更多?
其次,封建社会法律对强J罪的审定严重不利于受害妇女的起诉。历代王朝法令中强J罪的要件相似。以清朝法律为例,它规定,只有当妇女总是抵抗歹徒的性暴力或妇女的死亡或妇女的身体部位严重受伤时,法官才会被认定为强J罪。也就是说,当一个女人遭受强J时,如果她一开始无法抗拒,或者歹徒拿出凶器或口头威胁女人停止抗拒,接受歹徒的X行为被视为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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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被认定为通奸,就会给受害者带来三个不良后果:一是被羞辱的名声,不得不自杀逃避舆论谴责。二是以前有过'';失节的女人,即使被强迫J,罪犯也应从轻处罚;第三,妇女和男人通奸。未婚妇女要重打80板;已婚妇女要打90板。清朝还规定,男女都要当众裸露下半身,挨打蒙羞。因此。女人被强J告官九死一生,不宁不起。强J罪在这种法制下自然少了。
当然,这种说法可能不是很全面。当时是否还有其他强J罪低于其他罪的原因,可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研究。